好心让朋友搭便车,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车主是否担责?小王与小李、小赵是同事。某日,小王驾驶机动车搭载小李、小赵去吃饭,途中与杜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小王、小李、小赵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王负事故次要责任,小李、小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小李诉至宝坻法院,要求杜某、小王、某保险公司赔偿小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宝坻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赔偿主体及各主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法院认定杜某对小李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事发时由小王驾驶机动车搭载小李去吃饭,小李免费乘坐车辆,双方处于同一空间,构成“好意同乘”,故应减轻小王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小王对小李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因杜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小李的损失应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杜某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搭便车”从法律角度来讲,叫作“好意同乘”,顾名思义是好意让人共同搭乘,具体是指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

“好意同乘”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互帮互助。不同于合同法律关系,“好意同乘”本质是一种情谊行为。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并没有要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只是单纯二者之间出于好意的互助行为。

如上所述,驾驶人需要履行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不幸发生事故,驾驶人应不应该担责?该如何担责?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无偿搭乘驾驶人“减责不免责”原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小王对案涉事故负次要责任,与原告小李构成“好意同乘”,理应减轻小王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苑美丽

编辑|李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