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公布的多起典型案例,再次敲响职场女性权益保护的警钟。其中,闫女士因先兆流产申请病假,公司非但没有批准,反而以病假超期为由将其开除。法院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与闫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判决用人单位向闫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请假期间差额工资七万两千多元。
“要不你过来上班,要不过来办离职。”公司的强硬态度,暴露了个别用人单位对职场女性合法权益甚至劳动法规的无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女职工“三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以此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
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不是“照顾”,而是底线。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我国劳动领域相关法律对处于“三期”内女职工的保护,不仅体现了对职场女性的基本尊重,更是从司法层面对女性权益的有力维护。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切莫把这类赔偿视作“必要成本”,多一些尊重和理解,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发展、双向奔赴。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刘丹
视频:李唯祎 李宗奇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王芳 王贝贝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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