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已经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行政执法要确保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做到以下几个兼顾。
兼顾从旧和从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包含了不得要求公民遵守还未制定的法律的精神。如依据被频繁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些之前需要做环评报告书的,现在可能降为报告表或登记表了,那就不能依据原来做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或管理要求来执法。即使存在“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也不能实施顶格处罚。
兼顾正面清单和行政罚单。目前,各地均出台了一些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清单。从实践操作看,执法部门与其事后对企业进行从轻和减轻处罚,不如事前主动作为,提前发布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做足提示提醒、告诫说理,让企业知道哪些情形不会处罚,让“事后处罚”的刚性执法模式被“事前诊疗”的柔性监管所取代。做足事前功夫,事后处罚就会明显减少,企业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获得感就会更强。同时,可将符合条件的信用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无事不扰,降低入企频次,提高正向激励。
兼顾效能和公平。国务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没有实际成效”既可以指“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也可以指虽然经常发生但实际处于空转状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者管理的行政检查事项。随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监管职能的不断打通,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权力也不断增多。但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环评审批、排放超标、偷排偷倒、数据弄虚作假等占据了案件类型的大多数,其他处罚类型则不多。这提示我们,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不能仅集中在有限的几种行政执法类型上,而应该提升行政检查质效,督促更多的法律要求通过有效的执法方式得到落实。
兼顾“治未病”和“治已病”。生态环境执法“不治已病治未病”。企业无法保证什么环保法律法规全清楚,难免因为不了解而出现违法行为。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强化事先普法宣传,“送法入企”,提前解读相关规定,提前帮企业做好功课,加强“事前告知,事中服务,事后提醒”的全过程管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而不能等到违法行为已经出现再采取停、限、减、控、罚等补救措施。为避免“运动式”“突击式”治理,应精准帮扶,帮助企业提前发现隐患,并将其消除在萌芽阶段。
兼顾自动监控和现场监察。坚持数字技术赋能,让执法更精准更高效。目前,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已基本建成,并实现了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实时联网。应当充分发挥自动设备的作用,融合非现场、无感式、穿透式等各种执法手段,加强科技赋能和协同执法,精准识别异常高频高风险企业,及时推送超标预警信息,提醒企业主动整改。通过技术手段,让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在真正需要监管的对象上,推动执法监督模式从人工巡查向数字化智慧治理迭代升级,提升执法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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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张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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