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刑事执行”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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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边志伟 豆忠娟 黄佳
责任编辑 | 王京仔
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捕诉业务部门的一项职能,主要是针对刑事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刑期适用所作出的建议,而对刑罚执行检察部门在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中的量刑建议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缺乏研究。
量刑建议作为一种请求权,不应只存在于定罪量刑阶段,还应存在于刑罚变更执行阶段。本文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分析,对减刑幅度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减刑量刑建议的制度构建进行研究和设想。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中,在对监狱服刑罪犯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目前减刑幅度问题的监督存在滞后性,且走过场和非实质化监督问题依然存在。探索建立减刑量刑建议工作机制,能够有效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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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减刑幅度监督存四方面问题
结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中的相关实际案例,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在罪犯减刑幅度意见及缩减缓刑考验期幅度问题上,往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监督流于形式。某检察院对A省W监狱的巡回工作中,发现罪犯何某某、朱某某、郭某某三人因获得一项发明专利而被提请减刑,何某某为专利权人,朱某某和郭某某只是专利参与设计人,但监狱却提请何某某减刑6个月,朱某某被提请减刑9个月,郭某某被提请减刑11个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反而减刑幅度小,但检察机关并未针对减刑幅度问题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并未针对三个人对专利研究不同的贡献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导致应当获得更大减刑幅度的专利权人何某某反而比参与设计人朱某某、郭某某减刑幅度小,此案说明检察机关在监督检察中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针对减刑幅度没有开展有效监督,未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对法院监督不到位。某检察院在对B省Z监狱的巡回检察工作中,发现罪犯高某某被监狱提请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提出同意的意见,但法院最终裁定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亦提出了同意的意见,检察机关对两机关不同的减刑幅度均予以同意。检察机关已经同意了监狱提请的减刑幅度,但法院对减刑幅度调整后,检察机关依然同意法院调整后的减刑幅度,未能坚持最初意见,也未对法院更改减刑幅度进行研究和监督,一方面表明检察机关监督缺位,另一方面表明因缺乏明确的减刑量刑制度,导致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第三,监督缺乏标准。某检察院对C省M监狱的巡回检察工作中,发现罪犯龚某某、姬某某表现情况基本相同,但在提请量刑幅度上,龚某某被提请减刑7个月,姬某某被提请减刑9个月,而检察机关均出具了同意的意见。这充分暴露出检察机关缺少对减刑幅度统一的监督标准,针对表现情况基本相同的罪犯,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虽然两名罪犯减刑幅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减刑幅度标准不统一,很容易造成罪犯对司法机关的质疑,影响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第四,减刑量刑建议制度缺失。某检察机关在对D市G县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中,发现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毕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因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而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此类情况发生较少,G县司法局在提请减刑中,会商征求G县检察院针对毕某某减刑幅度和缩减缓刑考验期幅度的意见,检察机关只提出了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提请减刑工作的意见,未对减刑幅度提出明确意见。因为目前并没有对减刑量刑建议和缩减缓刑考验期建议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不敢提出监督意见,缺乏主动工作意识,监督质效无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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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量刑建议的概念及类型
2009年6月起,全国法院开始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2009年,最高法制定出台《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0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针对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未涉及在刑罚变更时减刑量刑的问题,为此,可比照制定定罪时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明确减刑时量刑建议的程序内容。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种类、刑期、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适用法律意见的一种请求权性质的活动。结合量刑建议的概念,可以认为,减刑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提请减刑和缩减社区矫正考验期的罪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罪犯应当适用的刑罚变更幅度、社区矫正考验期缩减幅度、变更执行方式等向刑罚执行机关、法院提出适用法律意见的一种请求权性质的活动。
具体而言,减刑量刑建议是针对罪犯主刑和附加刑幅度的减刑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结合罪犯以下表现情况,提出罪犯减刑幅度的明确意见: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改造情况;其他情形。
社区矫正考验期缩减量刑建议是针对罪犯社区矫正考验期幅度缩减的减刑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结合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提出罪犯考验期缩减幅度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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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减刑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及设想
减刑量刑建议具有请求反向性、权益保障性和监督精细性三大特点。
关于请求反向性。与定罪时量刑建议的请求权不同,减刑时量刑建议并非对罪犯获刑的请求,而是对罪犯减刑的请求,两者呈现互逆表现,系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完善;关于权益保障性。检察机关开展对减刑幅度和社区矫正考验期缩减期限量刑建议的监督,对于平衡罪犯减刑幅度、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起到规范和积极作用;关于监督精细性。减刑量刑建议机制的建立,能够细化明确罪犯综合表现与减刑幅度和考验期幅度的标准,检察机关在减刑过程中能够更有效地监督纠正监狱提请和法院裁定宽泛、随意的问题,促进了监督工作的精细化。
因此,探索建立减刑量刑建议工作机制,能够填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空白。通过减刑量刑建议机制的建立,填补了刑罚变更执行工作内容的缺失,完善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工作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建立减刑量刑建议制度,还实现了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科学发展。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一直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但检察机关以往均在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意见基础上,通过检察监督方式对减刑幅度提出意见,未独立对减刑幅度进行分析与认定。减刑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使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更加独立,更加科学,更加全面。
此外,减刑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真正体现监督刚性。检察机关在针对以往减刑案件监督中,往往因为缺乏制度依据,不敢、不能、不愿对减刑幅度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而通过减刑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监督的刚性,对保证减刑工作依法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由此,对减刑量刑建议制度的创立提出几点初步设想:需要明确减刑量刑建议的种类、范围、程序,如规定减刑幅度量刑建议和社区矫正考验期缩减期限量刑建议;对报请、移送、提出、纠正等环节进行细化,如针对监狱提请环节和法院裁定环节提出量刑建议程序进行细化,对开庭审理案件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的措施进行明确;要统一量刑建议的制式文书,确保减刑量刑建议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减刑量刑建议机制的设想,是为进一步强化减刑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办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有益探索,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予以完善,推进对减刑活动的全程同步监督。
(作者分别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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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马蓉蓉 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