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01
醉驾
案例一:
2025年01月02日23时40分,尾什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冀G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阿都街平圳路依撒社区下面路口开车往布拖县嘎子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布拖县嘎子街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逐将其口头传唤至布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尾什某某带至布拖县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血样送往四川省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血液编号16390****的标记有"尾什某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5年2月13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尾什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案例二:
2025年01月07日23时18分,违法嫌疑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W6****的小型汽车在会理市过境路(东门桥下行1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会理市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在现场对违法嫌疑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 / 100ml,随后民警将违法嫌疑人王某某带至会理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随后将其带至会理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提取血样(编号:9713****送至"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检测结果为:送检检材检出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84.6mg/ 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5年2月21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案例三:
朱某某在2025年01月17日,持CI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WS****小型普通客车,从雷波县汶水镇往雷波县锦城镇方向行驶,于20时10分行驶至雷波县物资路路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危险驾驶的标准,随后将其带至雷波县人民医院抽血封存,后将血液送至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联立司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 0087 号鉴定意见书确认: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2.7mg/100ml。已经超过80mg/100ml 的醉酒危险驾驶标准。2025年2月21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朱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案例四:
2025年01月24日,吉克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W3****小型轿车,从雷波县五里牌往雷波县锦城镇汉宫足浴店方向行驶,于22时22分许行驶至雷波县北环路廉租房路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危险驾驶的标准,随后将其带至雷波县人民医院抽血封存,后将血液送至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联立司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0105号鉴定意见书确认:吉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2.9mg/100ml。已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危险驾驶标准。2025年2月21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吉克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案例五:2025年01月06日,黄某某驾驶川W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会理市东关东路方向往会理市春天花园方向行驶,01 时 08 分许,当车行驶至会理市顺城东路(南门桥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会理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提取血样送至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检材("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5年2月21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黄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02
再次饮酒
案例一:
2020年08月20日胡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会东县交通警察大队罚款壹仟一百伍拾元。经查明:2025年1月7日17时04分胡某某驾驶川 W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会东县鲹鱼河镇火山村往会东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会东县鲹鱼河镇会宁路1公里50米,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5年2月8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胡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罚款壹仟元。
案例二:
陈某某在2018年1月2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雷波县公安机关处罚后,2025 年 1 月 25 日,陈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WO****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雷波县乐水湖往雷波县锦城镇方向行驶,于 20 时 56 分行驶至砖海段 1KM+100M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78mg/100mL,经调查陈某某在2018年1月2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雷波县公安机关处罚后,于2025年1月25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雷波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询问陈某某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5年2月21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陈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罚款贰仟元。
案例三:
2025年1月5日02时40分胡某驾驶川W9****号小型汽车自会东县乌东德镇往会东县酒厂方向行驶,行驶至会东县金江街道垭口路处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回交警大队进行询问,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5mg/100ml 胡某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提取胡某的血液送往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其结果为34.2mg/100ml。2025年2月21日,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胡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罚款壹仟元。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第一
不要“摊上事了”,才开始悔恨
不要心存侥幸
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请遵守交规
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有序、
安全的出行环境
终审:蒋映春 编审:阿比伊木
责编:邹湘编辑:何君来源:凉山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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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危害极大,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威胁他人生命。大家务必严守交规,莫让侥幸酿悲剧,共同守护出行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