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韵好 王伦刚
坚持守正创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坚持守正创新推进法治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守正创新以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为哲学基础,凝结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宝贵经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以科学的思维和方法加以推进。坚持以守正创新推进法治建设,是实现法治建设目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路径。
守正创新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的理论品格,坚持守正创新体现辩证法三大规律。其一,守正创新鲜明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一方面,“守正”强调对既有成果和经验的坚守,确保事物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创新”则着重于突破与变革,为事物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二者的有机结合,既避免因循守旧,又防止盲目冒进,从而在动态平衡中推动事物的持续进步。其二,守正创新精准体现了质量互变规律的适度原则。要把握好“守正”的程度以及“创新”的程度,若对“守正”把握过度,或对“创新”推进不足,则易陷入因循守旧、停滞不前的困境;反之,若“守正”力度不足,而“创新”又过于冒进,则会出现本末倒置、主次不分的境地。其三,守正创新深刻凸显了否定之否定规律。辩证否定并非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是通过扬弃的方式,保留事物中的积极因素,摒弃消极成分,从而推动事物的前进与发展。在守正创新的实践中,“守正”为“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创新”则为“守正”注入了新的活力,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事物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实现路径。
坚持守正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理论品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植根求真务本,坚持以守正创新推进法治建设,要在守正基础上开拓创新空间,在创新过程中巩固守正基础。守正即保持和继承已有的合理部分,而创新则是在此基础上,面向实践需求进行发展和变革。
从法治理论而言,守正要求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秉持法治为民的根本宗旨,同时,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创新要求我们突破陈旧思维的禁锢,打破思想的僵化状态,从而更有效地推进法治建设。这种“破”是为更深入地“立”奠定基础,旨在保障法治建设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因此,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时也要通过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全方位创新,不断巩固和完善这些根本遵循。
推进法治理论的守正创新,第一,要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与时代化研究。立足中国国情,结合社会现实与具体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建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概念和理论框架。通过理论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前瞻性的指导,确保法治理论始终与实践同步发展,为法治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要强化跨学科研究,突破传统法学研究的局限。结合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形成多维度、综合性的研究框架。全面理解法律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推动法学理论科学化、系统化,为法治实践提供更加全面和精准的理论支持。第三,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意识,为法治理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将法治理念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利用新媒体平台和多样化的传播形式,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提升全社会的法治素养。注重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结合现代法治理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体系。
从法治实践而言,我们要把握好守正与创新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守正是为了法治的稳健发展,而创新则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动力。持续推动创新,使法治体系更加契合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求,为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一方面,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手段,创造性地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顽疾和难题。例如,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传统金融监管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对现有法治体系进行优化,如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司法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智慧审判机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案件的高效审理和精准裁判……这些创新举措不仅能够提高法治运行的效率,还能增强法治体系对新兴问题的适应性和包容性。另一方面,我们要着力创新国家治理所急需的法律制度,完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升立法质量。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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