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青马 汤颖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四川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出“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落实措施。通过健全预算制度、完善税收制度、优化财政体制、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以及发展新型金融业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加强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努力,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提供金融支撑和保障。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体现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通过不断重塑经济活动规则框架,从根源上改变了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相容机制,使其成为经济体制整体转型不可替代的重点抓手。财政和金融作为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载体以及资源配置的两大路径,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将有效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进而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基础性意义。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财税金融体制内嵌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中,形成连接政府、市场、社会的纽带,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着公共资源的分配效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以及社会公平的保障能力。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同时为其他领域的改革提供系统性支撑与稳定性保障,协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多领域联动阶段,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成为各领域改革的交汇点,既为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撑,又通过制度重构为经济转型与社会治理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宏观环境。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体现。经济体制改革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其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方式优化政府、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通过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与创新金融产品缓解融资结构问题,聚焦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精准发力,不断优化市场环境与要素配置效率,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不断优化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提升宏观经济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聚焦预算制度、税收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等方面,实施健全预算制度、健全税收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等行动,实现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中央银行制度与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增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同效应,提供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以统筹发展和安全。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则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四川省委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坚持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改革,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底线思维,对四川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加快健全适应四川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财税金融体制。
坚持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兼顾改革效率与公平。在财政领域,强化刚性约束,最大程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四川“大财政”收入管理格局,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格局。推进建设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债务分类和功能定位,更好发挥债券资金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在金融领域,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丰富数字货币应用场景;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坚持守正创新,探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财政领域,健全省以下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关系。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处理好省内各级政府财政关系是新征程省内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健全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推动财力下沉市县,切实加强基层财力保障。逐步推进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州)和扩权县、市(州)与所辖县(市、区)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保持统一。健全“集中财力办大事”支出保障机制,完善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完善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下级政府积极性,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健全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积极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发行。通过创新融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收支矛盾。
坚持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是防控风险的重中之重。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做好省内政府隐性债务、房地产、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健全监管体系,注意财政、金融部门监管协同。在财政领域,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加强源头治理,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禁止各种变相举债行为,有序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在金融领域,全面强化金融监管。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建立兜底监管机制,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作者单位分别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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