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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是否还能收监执行?

法制日报 2025-02-07 23:08 发表于四川

法制日报

2025-02-07 23:08

全文播报

发表于四川
该页面为预览地址,请勿公开转发。

文|王颖 胡冰 冯伟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男,1995年7月出生,2020年11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Z省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在Z市H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2022年4月9日,Z市公安局H分局认定何某某存在嫖娼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何某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Z市H区司法局在获悉何某某相关违法事实后,认定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于2022年4月14日向H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年5月10日,因复议决定结果未出,建议被H区法院退回。2022年6月10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何某某不服该决定,向Z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0月17日,Z市B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15日,Z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复议期间,因矫正期限届满,何某某于2022年5月26日被解除社区矫正。

核心问题

从基本案情看,可以提炼出三个信息:一是在行政处罚复议期间,H区司法局曾向H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被H区法院驳回。二是在行政处罚复议期间,H区司法局对何某某作出解除社区矫正决定。三是先后经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上诉,对何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最终被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缓刑矫正期内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而在这个案件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一:在行政复议期间,关于何某某受到的行政处罚复议结果未出,在此期间社区矫正期满,是否应当对何某某解除社区矫正?

关键点二:行政拘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在缓刑矫正期内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键点三:何某某已被解除社区矫正,解矫后是否仍需对其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如启动,适用何种程序,是由H区司法局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还是由H区法院径行裁定收监执行?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矫正期届满但行政处罚复议结果未出时,应当对何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当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被维持后,应当对何某某启动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序。具体意见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本案中,何某某在社区矫正届满时,其受到的行政处罚尚处于复议阶段,法律效力属于待定状态,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终止社区矫正、撤销缓刑的情形,因此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后,H区司法局应按程序对何某某解除社区矫正。

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种类及严厉程度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拘留作为一种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其通常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因此何某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缓刑矫正期内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因此,即使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作出时,何某某已被解除社区矫正,但其违法行为发生于社区矫正期内,应由H区司法局向H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案件结果及启示

2023年1月29日,H区检察院依法向H区司法局发出同意对原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建议的检察意见书;同日,H区司法局再次向H区法院提出对何某某撤销缓刑建议,该院予以受理。2023年2月14日,Z市H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并经开庭审理,裁定对何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同日,何某某被送至Z市第三看守所执行。

综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整个程序时限较长。社区矫正人员被行政拘留后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很可能出现在处罚决定最终被维持前,已过社区矫正期、并被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此时若不及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就极易出现社区矫正对象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滥用权利)来拖延、规避被撤销缓刑、被收监,从而导致罪犯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形。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只要在社区矫正期间内违法,即使解除矫正后才被处罚,或者当时没有被发现,解除矫正后才发现的,达到撤销缓刑、被收监条件的,同样应当被撤销缓刑、被决定收监。

刑罚执行既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检察机关高效履职的“最后一公里”。每一个刑罚执行案件,都联结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直接感受,关系着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公信。检察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花家地夜谭》栏目长期征稿

  详情请见: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季天 刘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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