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对亲姐妹携4名子女到浙江舟山嵊泗县旅游。下榻某民宿时,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民宿泳池中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达成调解协议,民宿老板赔偿70余万元;随后姐姐又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

姐姐称,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她因到民宿吧台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了一会儿。期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

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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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日报、潮新闻、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