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观察 高志农

1月8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韩某诉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韩某系某食品公司运输司机,负责将公司产品从工厂运输到门店,工作时间为凌晨3:30至上午11:30,之后除值班外即可下班。2022年6月27日下午3点左右,某食品公司运输部主管吴某通知韩某去处理涉及韩某驾驶车辆的变更手续及交通违章。韩某当即向吴某说明因身体不适无法前去办理,请示可否次日再去办理。吴某在工作微信群中发言认为虽韩某当时已下班,但在休息时间拒不执行工作任务安排,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022年6月28日,某食品公司以韩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韩某的劳动关系。案经仲裁程序后,韩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某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50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本案中,韩某作为某食品公司运输人员,其工作时间为凌晨3:30至上午11:30,其余时间应属于韩某的休息时间。某食品公司在韩某下班休息期间安排工作任务,在韩某以身体原因拒绝后,以韩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关系。某食品公司任意剥夺韩某的休息权利,径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应当认定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韩某主张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某生态环境局诉山东某运输公司等五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2年9月2日,被告谢某驾驶载有危险品粗苯的重型半挂车在行驶中与公路护栏相撞,致使该车运输的液态粗苯泄漏。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4级应急响应进行事故处置工作,共支出应急处置费用合计922938元。同月30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相关职能部门勘验鉴定,认定此次事故造成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不同程度受损,影响周边植被、鱼类等动植物正常生产,需生态修复费用53842.236元。案涉车辆实际车主为谢某,挂靠山东某运输公司经营。案涉车辆在人寿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在太平财险某分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在某财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某生态环境局作为市委、市政府授权机关诉前启动了索赔程序,因磋商不能,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谢某、山东某运输公司连带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1050780元,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谢某作为驾驶员,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操作不当,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东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存在疏于安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某生态环境局主张的当地政府采取各项应急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是为防止、遏制环境损害扩大,及时有效清理环境污染,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予以赔偿。因环境修复具有专业性,为更好地实现生态修复效果,本案适宜以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代替修复责任的直接履行,遂判决对某生态环境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三:梁某某被司法拘留案

吴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长期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其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账户余额。被执行人李某的亲属梁某某得知执行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极度不满,数次致电使用污秽言语辱骂执行干警。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和制止后仍未停止,并进一步对执行干警进行人身威胁,同时教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支付其婚生子吴某甲和吴某乙的抚养费,导致吴某甲和吴某乙三个月的抚养费未及时兑现。

针对梁某某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办案秩序、挑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执行法院对梁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被拘留期间,梁某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向执行干警赔礼道歉,并积极配合,促使李某主动缴纳执行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四:董某某、朱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多款假冒名酒,出售给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涉案金额高达194万元。被告人董某某为转销获利,从被告人彭某某处购进多种假冒名酒并支付9万余元。此外,董某某向其下线被告人王某1、王某2、倪某等人销售,金额高达239万元。被告人王某1、王某2、倪某又将假酒销售他人,金额分别达43万元、15.8万元、14万元。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私自非法生产带有某名酒注册商标的纸箱,销售给朱某某,金额为20万元。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假冒名酒纸箱、林某某处购买的名酒包装材料(芯片、物流码、胶带、扎带)既用于自己包装白酒销售,又销售给马某1、李某、马某2等人,金额共计68万元。2021年以来,马某1、李某销售假冒名酒包装材料等商标标识,销售金额39.6万元。202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2销售假冒名酒纸箱及物流码、芯片等包装材料。期间,被告人刘某明知马某2销售假冒名酒相关物品的情况下,帮助其进行销售工作。马某2销售非法制造的名酒注册商标标识达400万元,其中刘某帮助销售金额332万元。

另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马某2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名酒销售,金额为40.8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2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3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万元至135万元不等罚金,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例五:王某武故意毁坏尸体案

死者王某某被安葬在其生前所有的林地中,距王某武房屋100米左右,王某武认为这会影响自己的家庭运势,联系村干部要求移动安葬位置被拒后,自行带上打火机、稻谷草、汽油、锄头前往王某某安葬位置,用锄头刨开坟墓,将棺材盖揭缝,把购买的汽油倒在棺材盖上,点燃稻谷草将棺材点燃,造成王某某尸体被烧毁。案发后,王某武重新选址安葬了王某某。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武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尸体,造成他人尸体毁损,破坏社会风序良俗和侵犯死者人格尊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妥善安置死者并取得了死者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武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武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