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的定义、分类、设置、登记、监测、监督检查、规范化建设、信息公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提供了依据。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将立足职责分工,坚决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好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拓展“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监管,把好海河流域污染物入河关口,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推进美丽河湖建设。

一、《管理办法》完善了监管制度体系,与标准协同增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不断推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先后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技术指南,为入河排污口分类、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规范引导。《管理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款细化了规定,补齐了入河排污口监管法规建设这一环,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技术指南共同构成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部门规章与技术标准相互衔接、相辅相成。

海河流域各省市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各阶段工作进展不平衡,管理要求不尽相同,《管理办法》为各地统一思想、统一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管提供了依据。日常监管发现,入河排污口漏查漏报、溯源走过场、整治流于形式等未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的问题仍有不少,甚至发生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加强约束性,推动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海河北海局将履行监管职责,以《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带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技术指南的运用,以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标准化,保障《管理办法》的精准施行,实现两者协同增效。

二、《管理办法》细化了设置管理各环节,严格审批把关

入河排污口连通着水里和岸上,是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最后一道关口,把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关口,是把好污染物入河关口的前提。《管理办法》从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设置审批申请材料、设置论证报告内容、决定书内容、登记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禁止、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充分体现了加强污染源头管控的原则。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体现了分级审批原则。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提供了依据。设置审批申请材料、设置论证报告内容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格式,为申请单位高效办理设置手续创造了条件。

海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距离全国平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河湖生态流量保障不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日常监管发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质量堪忧,决定书记载信息内容不全情况比较普遍。海河北海局将严格设置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统筹做好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把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二是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编制的指导,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三是加强对入河排污口台账信息的审核,特别是需要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的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规范化审批。

三、《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压实各方责任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工作,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数量众多。截至目前,仅海河流域排查出的就有3.7万余个,强化入河排污口后期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依法依规排污的关键。《管理办法》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依据,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规定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能够充分发挥流域层面的监管作用,有效发现和推动解决一些地方“灯下黑”的问题。《管理办法》还从入河排污口维护管理、规范化建设、应急处置、信息公开与披露等方面,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主体责任。

目前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覆盖范围偏低,多以纳入审批范围的入河排污口为主,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水平有待提高。日常监管发现,由于监督监测力度不够,导致排污口超标排放、雨水口排污、新设排口漏报等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查处。海河北海局将进一步加强权限范围内已审批入河排污口和重点区域入河排污口监管,指导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一是抓住重点,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抽查抽测。以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等排污口类型以及国家重要战略区域为重点开展排污口抽查抽测工作;推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争取资金支持,提高入河排污口监测比例。二是拓宽监管思路,提高监管效能。不断完善从水环境、入河排污口、排污路径到污染责任主体溯源监管的模式;以问题为导向,利用数智化和监督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管,建立抽查抽测、数据分析、执法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作者: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蔡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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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编辑 | 吴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