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企业之家”运行机制》,全文如下:

贵州省“企业之家”运行机制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建立健全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巩固提升“企业之家”创建工作成果,保障有序、有力、有效服务企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涉企服务部门),按照本机制办理企业需求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企业之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贵州政务服务网设立的涉企服务线上线下平台。本机制所称企业需求是指企业从设立至注销全生命周期,向“企业之家”提出的政策咨询、困难求助、联合服务、问题协调、投诉举报等需求。本机制所称诉求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受企业委托处置相关事务的其他自然人。

第四条  按照接诉即办、依法服务、协同联动的原则,构建广泛收集、统一汇聚、集中研判、分类转办、跟办催办、复查复核、失职追责的全闭环“企业之家”工作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听取涉企服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企业之家”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涉企服务部门根据法定职权职责,负责编制本部门政策、项目、人才、科技、金融、数据等领域的涉企服务事项清单,配合“企业之家”做好企业需求研判、分类转办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企业之家”的具体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发展改革、投资促进部门和工商联组织组成联合服务组,负责研判企业需求,提出转办意见,召开协调会,对企业需求办理情况跟办催办、复查复核、成效研判。其他涉企服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联合服务组工作。

第七条  市级以上工商联组织联合所属商协会在“企业之家”开展轮值,参与企业需求研判处置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工商联组织开展商会轮值。

第八条  涉企服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企业需求处置过程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履行保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按需配置企业服务专员,承担企业需求登记、流转、跟踪、回访工作。涉企服务部门根据涉企服务事项清单,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服务工作。

第十条  “企业之家”对下列渠道收集的企业需求进行集中处置:

(一)企业向“企业之家”线上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渠道反映的;

(二)企业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民营企业省长直通车”等电话热线平台反映的;

(三)县级以上工商联组织通过商协会、代表性企业收集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涉企服务部门工作中发现的;

(五)企业直接向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反映的;

(六)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聘请的政务服务特约监督员反映的;

(七)企业通过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企业之家”对收集到的企业需求,由企业服务专员登记,登记信息应当全面、准确记录诉求人反映的需求内容、联系方式、保密要求等要素。

第十二条  已进入诉讼、仲裁、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程序,相关部门正在办理的企业需求,“企业之家”不予登记,并告知诉求人。

第十三条  联合服务组对不同渠道收集到的相同企业需求可以合并处理、一次办理,并告知诉求人。

第十四条  联合服务组对登记的企业需求进行梳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诉求人补充相关材料,权责明确、管辖清晰、材料齐全、合法合规的企业需求,1个工作日内形成涉企服务工单;对跨区域、跨层级、跨行业的复杂需求,由联合服务组召开分析研判会进行会商,提出转派意见,指定牵头办理的涉企服务部门,形成涉企服务工单。联合服务组召开的分析研判会,每月不得少于1次;企业需求比较紧急的应当及时召开。企业需求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形成涉企服务工单,并由收集企业需求的涉企服务部门做好劝导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服务专员自形成涉企服务工单1个工作日内进行转派,涉企服务部门须于2个工作日内签收或提出办理异议。涉企服务部门提出办理异议的,由联合服务组及时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确定办理单位的,由联合服务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涉企服务工单原则上按以下时限办结:

(一)咨询类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协调类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需求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一般的投诉举报类5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的投诉举报类1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企服务部门认为在前款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向联合服务组提交延期办理申请,并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七条  企业反映的复杂需求由牵头办理的涉企服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各涉企服务部门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办理意见的,由联合服务组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办理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联合服务组认为有关企业需求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权限的,可向上一级联合服务组提出提级办理申请。

第十八条  涉企服务部门在办理时限内,对下列情形可终止办理:

(一)通过诉求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诉求人的;

(二)诉求人明示放弃或主动撤回有关需求的;

(三)诉求人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诉求人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九条  涉企服务工单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予以办结:

(一)企业需求得到解决的;

(二)企业需求得到部分解决或因客观原因难以解决,涉企服务部门书面释明原因的;

(三)企业需求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涉企服务部门书面给出解决路径的。

第二十条  已办结的涉企服务工单,由牵头办理的涉企服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需求无故不登记、超期签收、超期办理、未达到办结标准予以办结的,由联合服务组催办,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二条  涉企服务工单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服务专员对办理情况开展回访。回访情况与办结信息不一致的,由企业服务专员提出复查复核建议,联合服务组开展复查复核。上级联合服务组对下级涉企服务部门办结涉企服务工单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回访。

第二十三条  联合服务组根据回访、复查复核情况,对涉企服务部门工作成效进行研判,将企业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纳入各级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重点任务,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涉企服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在企业需求处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吃拿卡要、打击报复、窃密泄密等情形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有权机关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本机制涉及的办理主体、程序、时限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刘添元

统筹:胡莹 胡凯瑜

编审: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