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黑龙江省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治督察工作,推动形成常态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督察实效,为实现新时代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共7章32条,聚焦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涉外法治各环节。从宏观、全局角度对法治督察工作进行定位,指出法治督察是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原则。《办法》强调督察工作要按照“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要求,强化督察成果运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办法》首次明确督察方式为全面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三种,并将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急难愁盼”问题列入督察内容。明确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网络监督推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督察力量保障机制、督察工作激励机制、人民群众参与法治督察工作机制、典型案例通报机制等。同时,单独列出“责任追究”章节,赋予《办法》刚性约束力。

文章来源丨法治日报

记者丨张冲

通讯员丨李秀海

编辑丨郭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