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近日,白酒行业相持多年的两“郎”(夜郎古酒与郎酒)之争的一审判决,终于以郎酒胜诉获赔1.96亿元而落下帷幕。因判决赔偿数额较大,引发关注,本报特推出专题报道,以期助力大家对该案中涉及的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并为推动白酒行业的商标管理工作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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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吕静
责任编辑 | 韦文洁
四川的郎酒与贵州的夜郎古酒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仍在持续发酵中。
11月11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发布《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揭开了这场纷争背后的面纱。
声明称,一审判决夜郎古酒及相关关联公司就商标侵权向郎酒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这一索赔,迅速引起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针对夜郎古酒与郎酒的商标纠纷,11月12日、11月13日、11月14日,连续3天,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仁怀市酒业协会和遵义市酒业协会先后发出行业倡议,呼吁双方以大局为重,寻求和解之道,携手推动赤水河白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因“郎”字之争对簿公堂
夜郎古酒发布的声明称,11月8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庄)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夜郎古酒发布的声明还透露,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该公司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该公司等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该公司等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该公司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夜郎古酒的这份声明,郎酒公司公开回应媒体,表示双方存在争议,郎酒公司尊重法院裁决。同时,与夜郎古酒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对夜郎古酒的声明表示理解。
《法治周末》记者就一审判决等相关问题采访郎酒公司与夜郎古酒,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
泸州中院民事判决书显示,郎酒公司起诉的理由主要包括:夜郎古酒于1999年无正当理由变更企业名称为“夜郎古”,自其成立以来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且大量生产、销售单独突出放大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试图搭原告的便车;夜郎古酒与舍得酒业合资设立的夜郎古酒庄为追求与郎酒庄园的关系,使用的“夜郎古酒庄”字号与郎酒的“郎酒庄园”商标近似,且夜郎古酒庄继续抢注带“郎”商标,并逐步突破“夜郎”概念,向“郎”靠近;夜郎古酒、夜郎古酒庄还在宣传中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夜郎古·大金奖”“夜郎春秋”侵害了郎酒公司一方第230457号“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夜郎古酒则在声明中表示,“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是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且后续还陆续注册了4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目前以上商标全部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针对上述分歧,泸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夜郎古酒使用的“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此外,夜郎古酒、夜郎古酒庄及关联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春晖告诉记者,本案中的关键是“夜郎古”或者“夜郎”是否与“郎”近似。这是商标近似性判断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即两个商标之间具有正向或者反向的包含关系时如何处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与此最为接近的规定是“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完整地包含,二是造成混淆的效果,二者缺一不可。《指南》中举例,比如“华为海思”与“华为”,“一口思念”与“思念”,“凯悦长城”与“长城”等。
李春晖指出,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中,规则不绝对,总要依赖于相关公众对是否造成误认、混淆的最终判断,是诸多案件的不确定性所在。
酒企类似商标纠纷多
“商标保护与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稍有不同的是,后两者更强调对绝对权的保护并借此来鼓励创新,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着眼于市场秩序,因为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标识商品的来源。因此商标保护的核心在于不造成相关公众和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而不是单纯对一个绝对的财产权的绝对保护。”李春晖说。
李春晖表示,我国采用注册制为主的商标制度,对于已注册且仍然维持有效的商标,其专用权当然应得到保护。但是,当商标并不是完全相同,而需要进行近似性判断时,重要看是否造成相关公众和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这一判断难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主观性不等于没有标准。
记者注意到,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等。
据夜郎古酒透露,郎酒公司曾对夜郎古酒最早注册的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该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商标局明确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酒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李春晖认为,目前在一些商标案例中,法院判决似乎落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上,但是从原告的起诉意图等来看,其真正所关心的其实是原告商标是否被“淡化”的问题,即虽然公众不会造成误认和混淆,但是因为确实与原告商标有一定的相似性,长此以往会冲淡原告商标的显著性。但是,这种判断逻辑和思路并不为当下商标法所认可。如果忽略商标法的“维护市场秩序”的价值,过于倾向于注册商标的绝对权化,就容易出现这种判决。
李春晖强调,商标侵权的前提是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要相同或类似。至于商标本身的近似性,其判断标准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考察商标本身的音形义。当涉及的是文字商标时,就要全面考察两个商标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当然,所有的商标近似性判断中,也还要考虑双方商标的使用情况,即通过使用,是使得商标的显著性和商标之间的区别更加显著了,还是更加模糊了。也就是使用情况会影响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以及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等。
“就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和含义而言,《指南》给出了各种判断规则,侵权纠纷审理法院是可以参考的,但是每一种规则都有例外,原因就在于基于对使用的考虑,以及考虑到商标的功能,商标是否近似的最终判断标准,就是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李春晖说。
值得注意的是,郎酒公司与夜郎古酒已并非第一次对簿公堂了。郎酒公司和夜郎古酒在成都、重庆多个法院有多起诉讼。
今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夜郎古酒、四川盛达鸿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鸿运)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230457号“郎”商标、第35801550号“郎酒庄园”商标专用权的“夜郎莊园·壹品醇酱(53度,500ml)”白酒产品,夜郎古酒赔偿共计20万元、盛达鸿运赔偿1万元。
2023年9月,郎酒公司起诉了夜郎古酒、成都市酒思源商贸有限公司、高新区蓉酒荟酒水经营部,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并停止销售“夜郎庄园·酱香珍藏”“夜郎庄园·壹品酱韵”“夜郎庄园·壹品酱香”“夜郎庄园·轻奢酱香”“夜郎庄园·御酿酱酒”五款产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这五款产品,并要求夜郎古酒赔偿80万元同时登报声明、其他被告赔偿10万元。
不仅是郎酒公司与夜郎古酒,商标纠纷在白酒行业时有发生。
2013年,五粮液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甘肃省滨河集团状告至法院。直至2019年,历时6年的诉讼终于宣判:判决甘肃省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同时判决甘肃省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900万元。
2023年9月,《法治周末》曾在《“两贵之争”格局下的上海贵酒》一文中报道:从2020年至2023年,上海贵酒与贵州贵酒围绕“贵酒”商标打了近四年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上海贵酒未涉不正当竞争,自有商标未涉商标侵权,贵州贵酒诉上海贵酒包括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支付巨额赔偿等主要诉请逐一被法院驳回。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我国白酒行业知识产权纠纷屡发,解决相关纠纷,必须将白酒行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做好做到位。”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传文说。
李传文表示,白酒企业应该充分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对商标的管理规范,重视商标知名度加强对商标的日常监测和维护。做好商标检测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运营等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本企业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酒类商标,应及时进行防御性延伸注册。
李传文强调,对已经在案件中确认予以保护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前提。
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包含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李传文认为应考虑:在先商标和在后企业名称的冲突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在其产品上并非“突出”的商标性使用属于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本质属性是使用以及识别性,而这依赖商标权人的持续使用、不断赋予其品牌而产生的商业价值和利益。商标权的保护强度需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对应,给予与商标知名度相匹配的保护强度,不能无限扩大,审理时应综合全案考虑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管理分属不同法规管理体系,权利本身可以共存,这导致二者可能发生冲突,因而不同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合理合法及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企业名称持有人的主观恶意。判断主观恶意通常基于客观因素的考量,即当一个商标足以知名时,被告很难再辩驳其事先不知该商标,从普通消费者角度出发,此时难免有混淆之嫌。
“搞好企业商标品牌保护,使知识产权逐渐成为酒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管理和运用的意识,是酒类企业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活力的重要法律保障。”李传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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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王硕 实习编辑 王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