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2024—2025年)》,在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海东市第二人民医院、湟源县人民医院、大通县人民医院、互助县人民医院、民和县人民医院10家医疗机构开展为期一年的“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第三方职业化、规范化管理和运行机制,满足患者和家属多样化、多层次的就医陪护需求。
《方案》指出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将护理专业工作交由医疗护理员承担。试点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与具有医疗护理员培训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建立“无陪护”病房建设工作机制,通过患者或家属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医疗护理员服务协议,为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探索推动我省医疗护理员队伍建设。
《方案》明确第三方机构及医疗护理员、医疗机构、患者和家属的责任。医疗护理员要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前与患者或家属签订协议的,由第三方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共同进行岗前培训,在护士的指导下,代替家属完成住院患者的生活照护等。第三方机构要依法为在医疗机构开展住院患者“无陪护”服务的医疗护理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护理员的工资待遇应与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挂钩。试点医疗机构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无陪护”病房,建立“无陪护”病房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标准,定期考核、督促指导第三方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记者:郭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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