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截图

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再贷款首期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下称“21家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据市场人士分析,按照以往政策惯例,再贷款累计期限估计可达3年。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按季度发放。即日起,21家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0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本政策为阶段性安排。

《通知》强调,21家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要专项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具体来说,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金融机构要分别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和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监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利率方面,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按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为防范相关风险,《通知》还要求,21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建立完善相关和内部控制措施,指定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政策、标准和程序,设立专门的待付款产品和统计科目,明确还款来源和合格质押品等发放条件,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理。

记者:向家莹

来源:经济参考报(ID:jjckb-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