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好消息!
即日起
成都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啦
还有其他4项公积金新政
即日起正式实施
10月15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召开涉及房地产、落户等方面的政策沟通会,政事君从会上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助力市民安居宜居,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通知,对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涉及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商转公等五项重要支持政策,这些政策即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包括以下5项重磅政策
1
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本次政策调整全面提高了单、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其中单缴存人60万元,双缴存人100万元,同时取消了原双缴存人首套二套住房的额度差异,统一执行100万元的标准。针对多子女家庭和“以旧换新”购房上浮贷款额度20%,最高可达120万元,支持广大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力缓解购房压力。
2
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本次政策调整扩大了购房提取支持人员范围,缴存人2025年年底前在成都新购买住房,本人的父母和子女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家庭互助购房,可减轻购房款筹款压力,降低购房门槛,帮助青年人、新市民在蓉工作安家。缴存人和配偶在购房五年内可每月申请提取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3
提取支持由租转购
据悉,以往缴存人若办理过租房提取,当年则不可以再以购房或还贷的名义申请提取。鉴于缴存人购房时普遍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为有效促进租房到购房的平稳过渡,成都公积金中心对提取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同时近12个月的租房提取金额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提高可贷额度,从提取和贷款两个方面支持由租转购。
4
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本次政策全面取消成都缴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提取时对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适应了区域发展和人员流动的新趋势,有利于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助推“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据了解,2021年起,成都先后与德阳、眉山、资阳、攀枝花、重庆、绵阳实现提取互认,本次调整后,范围扩展至四川省内。
5
支持商转公
为有效减轻缴存人偿还住房贷款的负担,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效,秉持“政策惠民、流程简便、办理零费用”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成都公积金中心即日起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缴存人应满足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两次等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还应满足在本市只有一套住房,对应商业贷款尚未结清,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设立其他抵押、居住权等条件。
对于大家关心的“商转公”
申请条件有哪些?
具体如何办理?
一起来看看
申请条件
根据文件要求,申请商转公贷款,缴存人应满足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两次等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还应满足在本市只有一套住房,对应商业贷款尚未结清,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设立其他抵押、居住权等条件。
办理方式
据了解,成都公积金中心采取贷款资金“借新还旧”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具体为: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专项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与传统的贷款资金“先还后贷”方式相比,“借新还旧”具有以下显著优势:一是缴存人无需自筹资金偿还商业贷款,没有垫资压力;二是缴存人可自主选择提前结清或保留商业贷款的剩余部分,形成纯商转公贷款或商转公组合贷款。
《成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全文来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尚未结清的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贷款所购住房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办理对应顺位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资金划转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专项用于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借款申请人可选择自行结清,形成纯商转公贷款;也可选择继续正常偿还,形成商转公组合贷款。
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合作协议》,签约银行名单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APP等渠道查询。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是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产权人。
(二)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银行已同意提前偿还该笔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是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明晰、无纠纷,除原商业贷款对应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居住权,不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次(含)以上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形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楼龄超过3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的;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的;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金额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公式计算的额度、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住房价值、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确定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一)住房价值
1.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不超过住房价值的80%,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连续逾期2期或累计逾期4-5次的不超过70%。
2.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以贷款银行证明为依据。
3.住房价值按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中的最低值认定。
(1)成交价格以办理原商业贷款时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
(2)评估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为准。
(二)还贷能力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收入认定按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期限根据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商业贷款剩余还款期数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确定为12个月的整数倍。
(一)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二)原商业贷款剩余还款期数以贷款银行证明为依据。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三)所购住房资料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四)原商业贷款资料
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
2.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偿还商业贷款的函》。
(五)原购房资料
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收入相关资料、委托扣款账户等。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在贷款银行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二)贷款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银行。
(四)贷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通知借款申请人办妥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顺位抵押登记,贷款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顺位抵押权)。
(五)达到放款条件后,贷款银行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商转公贷款起息。
(七)贷款银行通知合同签订方领取合同。
第十五条 在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有权退回贷款申请。
(一)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被查封、设立其他抵押、设立居住权等,影响抵押权实现。
(三)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个贷率指标,对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发放、暂停受理等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包含成都公积金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公积金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蓉城政事记者 闫宇恒
编辑 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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