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大连市发布

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

行为提醒告诫函,

要求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

商品和服务。

其中,明确提到

海鲜类菜品,尤其是

海参、鲍鱼、螃蟹

大虾、海肠、海胆等

价格较高食材,

要以“元/斤、元/个、元/只”等

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表述,

杜绝出现“时令价”。

告诫函要求

▶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点菜单、价签或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做到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

▶ 对餐饮店内海鲜类菜品,尤其是海参、鲍鱼、螃蟹、大虾、海肠、海胆等价格较高食材,要以“元/斤、元/个、元/只”等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进行表述,杜绝出现“时令价”等模糊表述。

▶ 旅游景区景点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实施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特殊人群优惠政策。

▶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服务、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等单位要自觉维护交通领域价格秩序。

▶ 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 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消费者如发现或遇到

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

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辽宁日报·辽望客户端

记者:吕丽

编辑:李晓玉  检校:冰晶

责编:王晓领  审核:李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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