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上海一名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电动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轧致死。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撞死人的司机无刑责,闯红灯的行人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行人闯红灯

致他人被轧身亡获刑

这起案件发生在今年5月17日的早晨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打算去买个早点。

然而让周某没有料到的是,在路口走了约5米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二人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这条车道有一辆在路口等红灯的越野小轿车,此时刚好绿灯放行后起步,碾轧了呈倒地状态的林某。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林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离世,事发后行人周某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周某于当天中午到普陀区交警支队投案自首。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晓洁介绍,东西向行进的机动车,正巧因绿灯放行起步,待驾驶人发现有一个人摔倒在车轮处时,车辆已经因为惯性从被害人身上碾轧过去了。尽管驾驶人立即刹车,还是导致了被害人因遭车辆碾轧导致头、身体多处损伤,最终导致被害人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当天,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经晓洁介绍,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即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的被告人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就是当时看到被害人摔倒在机动车旁、遭机动车碾轧后,被告人并没有立即报警或者采取抢救措施等积极的救助行为,反而因为害怕,早点也没有买,又折返回去逃走了。

行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是在中午接到警察的电话后,主动到交警支队自首,根据这一点,检察官在起诉书中,作出减轻处罚的认定。

谁违法谁担责

行人也能是交通肇事罪主体

在公众的认知里,说到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横冲直撞的电动车、各种超速或超载的卡车、轿车,却很少有人知道行人也有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谁违法谁担责,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所有交通参与人员,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行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能有些人认为行人或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不会造成多大的人员伤害,但其实不是,只要是在道路交通上行走、行驶,都会对别人造成潜在的危险。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法院判决书,都认定越野车驾驶人无责。

薛依斯介绍,谁更守法,责任肯定会更低一点,尤其是完全守法的人。比如,守法方碰到了违章的相对方,那么哪怕是违法的相对方受到了身体、财产方面的伤害损失,守法的那一方最起码是不会构成刑事责任。

如何看待

行人和机动车的路权关系

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权上处于弱势,基于人道精神,一般来说,机动车要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并不是说行人、非机动车就不用承担责任,在司法审判中更不能谁弱谁有理。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行人和机动车的路权关系?法律专家岳屾山分析↓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监制:刘昊

编辑:钱绯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