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进而被轿车辗轧。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9月4日,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近期审理,周某获刑两年半,轿车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辗轧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JOSEE:思路清晰,判罚公正。
北国雪:不是“谁弱谁有理”。
高:小车车主无责,支持判决!
momo:机动车不能老是成为事故的固定兜底,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悟空:判得好!要让他们改变恶习,只有加重处罚力度。
法官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来源:新闻晨报、澎湃新闻、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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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法院判决!不是“谁弱谁有理”,小车车主没有过错,无责,支持判决!
这个案例非常正能量,尤其是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我行我素的坏习惯,具有很好的警示与教育作用。因为在日常生活里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和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机动车就理所应当让着弱势人群,即使行人和非机动车有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机动车作为强势一方,也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至少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本案例。我们明白了,弱势群体成员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该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责任,公平公正!
伸张正义,判决得好!“弱势群体”不是挡箭牌,“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让路
思路清晰,公平公正。
为上海普陀区法院点赞,没有被"虽弱虽有理"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