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观察 张梦露

7月1日,川观新闻从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获悉,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近日,宜宾市修订印发了《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起正式实施。

据悉,2018年12月,宜宾市率先在全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对相关部门(单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更加明确,并且增加了对商协会的服务要求。

具体而言,从保护主体看,一方面,《办法》增大了保护机构范围,将合法权益保护机构从维权申诉中心,修改扩大到宜宾市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主要成员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部门(单位);另一方面,《办法》增加了保护责任主体,新增了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要求;同时,《办法》增列部门职责义务,逐条明确列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希望助企维权工作中既有据可依,又形成合力。这是本次《办法》修订的突出亮点。

从保护内容看,首先,《办法》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此次修订,将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修改为企业经营者,被保护对象扩大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其次,《办法》权益保护的内容更人性化。《办法》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外,条件允许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此外,对正在投入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不涉及安全风险的设备、技术资料,一般不予查封、扣押。

再次,《办法》平等对待的理念制度化。《办法》规定,除国家对特定企业、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依法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民营企业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享有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上,条件平等、机会平等。

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实施后,将提振宜宾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干事创业的激情,为推动宜宾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