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然而,近日,江苏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披露了一其判决,一些用人单位打起了歪主意,把普通劳动者也列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案件

公司与冷菜厨师签订竞业协议

小刘任甲餐饮公司冷菜厨师时,与甲餐饮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小刘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小刘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信息(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甲餐饮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小刘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甲餐饮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与甲餐饮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小刘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甲餐饮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小刘从甲餐饮公司离职。2022年7月~2023年2月,小刘在某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2023年2月至今,小刘在另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

2023年4月,甲餐饮公司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刘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1753元。甲餐饮公司未向小刘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判决

法院:

小刘从事拌黄瓜等冷菜制作

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刘与甲餐饮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小刘仅是餐饮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甲餐饮公司与小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