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瑜

3月11日,记者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保护四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钓区、禁钓期内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办法》明确了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根据《办法》,四川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另外,《办法》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即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