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田程晨

1月7日,川观新闻记者从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加强全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保障工矿企业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日前,该厅修订了《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哪些情形和管理对象?有哪些监督管理措施?记者就此进行了梳理。

造成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主体责任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和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办法》。

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化学制药、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行业企业;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等。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体责任。

重点监管单位每三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办法》规定,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和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

具体来说,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其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等过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重点监管单位每三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要开展详细调查、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等工作,消除或管控土壤污染。

此外,《办法》还对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发现异常监测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已经扩散的,责令其采取污染源整治、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重点监管单位监督管理,对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进行“回头看”,对隐患排查报告、自行监测报告、超标企业详细调查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