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邵明亮

2024年1月2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水利厅获悉,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涉水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水领域各类违法行为,2023年查办了一批典型涉水违法案件。为提高公众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水利厅近日选取部分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

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眉山市东坡区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坏堤防案

2023年3月10日,眉山市东坡区河道管理站通过巡查发现眉山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破坏岷江堤防,并将该情况向东坡区水利局报告。东坡区水利局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对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眉山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拆除其1号砂石加工系统过程中,因指挥疏忽、操作不当,毁坏岷江东坡区苏祠街道苏堤南路段长约60米堤防。东坡区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并要求当事人对堤防毁坏部分进行修复。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修复堤防,4月18日缴纳罚款。

案例二:攀枝花市米易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修建涉河工程案

2023年3月1日,省、市水利部门联合巡查发现,米易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湾滩电站大坝下游防冲结构修复工程中存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为。攀枝花市水利局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米易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人民币7万元的罚款。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补办了相关手续,6月28日缴纳了罚款。

案例三:攀枝花市东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修建涉河工程案

2023年4月8日,攀枝花市东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检查发现,攀枝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开展金沙江取水工程建设并破坏金沙江堤防工程。2023年4月11日,攀枝花市东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对该公司进行约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于5月1日前完成补救。截止2023年5月1日,该公司仍没有完成补救。攀枝花市东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于2023年5月4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攀枝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缴纳了罚款。

案例四:甘孜州康定市某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2023年1月10日,甘孜州水利局对康定市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某某电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站取水口下游30米处有非法取水设施。2023年1月10日,甘孜州水利局依法对康定市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康定市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某某电站在2013年修建大坝时,在取水口下游30米处修建了水池和堰沟,并用水泵将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水全部抽回大坝用于发电,共计取水124.0万立方米。康定市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电站非法取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甘孜州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限期拆除非法取水设施的处罚决定。某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缴清罚款。

案例五:泸州市古蔺县某某有限公司超计划用水案

2023年1月9日,古蔺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在进行2022年第四季度水量核定时发现,古蔺县某某有限公司年许可水量1000万立方米/年,实际年取水量为1112余万立方米/年,超年取水许可量112余万立方米/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古蔺县水务局对该取水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单位补充缴纳水资源税人民币31余万元,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某某有限公司于2月23日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