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客户端记者 吴璟
8月17日,《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这是四川首次将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界定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并详细规定上限标准。
《管理办法》要点请见下图。最详细的规定,请看后面的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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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全文↓↓
8月17日,记者从省国资委获悉,《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这也是我省首次将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界定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并详细规定上限标准。
根据《办法》,“履职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强调,除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更重要的是,在确定规范内容的基础上,《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上限标准和禁止性规定。
公务用车方面:
企业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车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下同)提供公务用车;
其他负责人参加车改。对参加车改的企业负责人,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企业不再为其他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车辆,保障其公务出行。
企业主要负责人确需更新公务用车,报省国资委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上述上限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办公用房方面: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审核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充分利用现有办公条件。
未达到上限标准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超过上述上限标准的办公用房,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业务招待方面:
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办法》明确商务宴请和外事活动的接待标准可参照《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但接待有关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和学习交流等人员的公务招待活动,则需严格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且不得赠送纪念品。
培训管理方面:
培训管理是指对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所开展的必要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企业要严格审批程序,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培训经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经组织批准后,企业负责人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社会化培训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国内差旅方面:
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原则上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
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并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
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互赠纪念品。
企业要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岗位职责等制定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保障企业负责人必要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必须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安排,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通信费用方面:
通信费用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及住宅固定电话费用的管理。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额度内统一结算支付方式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另行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办法》同时提出四条禁令,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禁止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我省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文编辑:董晓尚 制图: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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