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范围  图据@平安成都


《川报观察》客户端记者 杜蕾
   

12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通报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根据今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5年1月1日0时起,成都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里中心城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中心城区内,只有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成都市公安局提醒,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也就是说,在上述禁放的区域内,不得有售卖烟花爆竹的摊位。
    

本次规定扩大了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同时对禁放区域由限制燃放变为禁止燃放,由过去分区域分时段的禁放要求变成了全年禁放。
    

此前,成都市于2008年通过《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成都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管理制度。具体规定为: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三环路以外的地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成都警方还通报了禁放区域以外,七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同时,在禁放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不能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川报观察客户端记者特此梳理了20年来成都市对于烟花的禁放之路:
    



●1993年禁放

五城区行政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1993年10月28日,成都市发布《成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于1994年1月1日起,规定在成都市的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市)县的禁止燃放区域,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同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生产、运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2004年开放三环路周边指定14个燃放点

2004年春节,成都市对烟花爆竹从全面禁放改为集中定点燃放,在远离中心城区的三环路周边指定14个燃放地点。
    
●2008年分区域分时段现放烟花

基于居民要求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呼声日益高涨,特别是继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陆续结束“禁放”后,2008年成都通过《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014年绕城高速内全面禁放
由于近年来市民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以及从安全方面的考虑,成都市人大通过《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08年的规定相应停止,中心城区再次禁放,且由三环路扩大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堪称成都史上最严。


编辑:董的瓜 制图: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