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德阳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办法》经4年时间的实施,推动德阳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德阳市结合本市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修订后的《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以及对垃圾分类的促进与监督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并增加第六章“法律责任”等内容。那么,新修订的《办法》具体有哪些新变化?4月17日,川观新闻邀请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据该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最重要的变化是增加“法律责任”相关内容。根据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次修改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了对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如新《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要理顺了管理体制。一方面加强基层治理,夯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责;另一方面细化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增加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职能。同时,还强调要优化管理责任。根据2019修订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之规定,优化管理责任人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增强可操作性。

宣传教育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环节,也是主要抓手。新《办法》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专门规定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求相关部门通过推广、鼓励等形式加强源头治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新《办法》还特别强调“重构分类标准”。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的规定,将生活垃圾四分类调整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