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何勤华

10月14日,记者从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日前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明确,每年火把节前一天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节,放假一天。

凉山州作为民族自治州,每年除国家法定假日外,还有“火把节”“彝族年”和“州庆”三个节假日,共计7天,令人羡慕。

条例分为总则、权利义务、工作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

条例明确,每年火把节当月为凉山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确定主题,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权利义务,条例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及其他因素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根据条例,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还明确了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以及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的民族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自治州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组织的职责。

记者了解到,《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021年的火把节+民族团结进步节,加上周末调休,凉山州将调休8天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