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6月1日,雅安市芦山县发生6.1级地震。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医保局迅速研究出台《雅安市芦山县地震灾后医疗保障九条措施》,从参保登记、待遇享受、费用结算等环节为受灾群众提供及时充分的医疗保障;并通过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临时增加医保基金预拨额度等举措,持续减轻医疗机构垫支负担、支持开展伤者救治,切实解除受伤群众和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省医保局强调,地震灾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因灾受伤人员和困难群众,各项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均实施至2022年底。同时,要做好地震灾区药品价格动态情况监测,确保急需药品及时、有效供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地震灾区就医秩序,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九条措施包括: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灾受伤人员,治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医保政策予以支付,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尚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因灾受伤人员,实行“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即可享受相关待遇”的应急措施。

2、灾区低保对象和特困等医疗救助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按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

3、因灾导致急救、抢救受伤参保人员,必须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可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因灾受伤参保人员需要异地就医的,可享受“先治疗、后备案”的备案政策。

6、因灾受伤人员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要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周期,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的垫支负担。

7、因灾受伤人员救治需要但未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械,按规定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疗机构可对急需药械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8、对应急救治期间急救、抢救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不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范围。

9、对承担因灾受伤人员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临时增加医保基金预拨额度,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