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直接宣告五类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商平台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电商承担;电商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经济日报》3月20日)
近年来,随着物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渐成时尚,成为重要选项。足不出户,在手机上轻轻一点,即可完成下单,而后坐等商品送货上门,方便快捷。收到网购货物后,消费者签上字,即完成了交易程序。然而,时下一些电商平台奉行一项“潜规则”——“签收即认可”,每每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时,要么推诿扯皮,互踢皮球,要么干脆祭出“签收即认可”的霸王条款,任凭消费者磨破嘴,跑断腿,商家则是“我自岿然不动”,统统不予理会。
我们知道,网上购物不同于线下实体店购物,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由于这些特点决定了网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可以说,这也是近几年来消费维权案例日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签收即认可”,此路行不通。一方面,此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到的商品,只是看到了商品的外观,质量究竟如何,只有使用后才能验证。消费者发现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应与实体店购买的商品一样对待,并无不妥。另一方面,电商平台要当好“第一责任人”,严把产品进货关,对厂家产品负有监管责任,如果监管缺失,卖假货,当然就要和经营者一起负连带责任。把好进货关是电商企业的应有遵循。
从法律意义上讲,电商平台与经营者融为一体,绝不是“甩手掌柜”——只管卖货不管责任。一旦遇到消费者退货,就要毫不含糊地退货,绝不能祭出“签收即认可”的挡箭牌搪塞消费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购物乱象亟须法律出手进行规制,再也不能任其野蛮生长。
眼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规范网络营销行为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标志着网络销售行为将有法可依,传统语境下的“签收即认可”已经行不通,必须依法规制。否则,消费者一旦诉诸法律,到时候电商平台将会“吃不了兜着走”,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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