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网络暴力案例引发社会关注。从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到网红“罗小猫猫子”直播中喝农药自杀悲剧,再到近期的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按键伤人”现象让人防不胜防。此次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就网络暴力问题递交代表建议。(3月9日《北京青年报》)

网络暴力中,受害者通常无法逃避遭受的辱骂和骚扰。与现实生活中遭遇的暴力事件不同,只要不隔绝通信手段,受害者所遭受的暴力行为可能永无休止。“网暴”受害人一般很难主动规避、躲避“网暴”,由于网络对第三方的公开性,这种危害在客观上又被放大了。受害者难以承受,就会出现自毁自伤甚至轻生的悲剧。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把杀人不见血的刀子,可以杀人于无形,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必须套上法治的缰绳,驯服这匹脱缰的“野马”。

网络暴力涵盖多种违法行为,包括网络诽谤、“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类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暴力的问题愈加凸显,“网暴”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网红“罗小猫猫子”喝农药自杀、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等悲剧,都与网络暴力有着很大的关系。可见,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

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让网络暴力的实施成本越来越趋近为零。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从操作层面,可以零成本地通过移动设备对另一个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激发了施暴者内心“恶”的一面。而施暴者在互联网上施暴后,并不会受到当事人或其他网友对等的回应,也在客观上造成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某种权利上的不平衡。一旦受害人因“网暴”导致精神崩溃,如果没有外界及时心理疏导和干预,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引发悲剧,类似网红喝农药自杀等事件,就有可能再次发生。

当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中。客观上讲,这给惩治网络中的施暴者造成掣肘,让许多施暴者逃避了法律制裁,于是他们便肆无忌惮地通过网络暴力诽谤、骚扰他人。而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受害人要么不知道如何去维权,要么根本就不知道幕后施暴者是谁,更谈不上起诉对方追究刑事责任了。因此,可以考虑修改刑法中对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犯罪的规定,将侮辱罪、诽谤罪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为公诉犯罪。比如,网络暴力案件中,在自诉人同意或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行使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升网络暴力犯罪的刑罚档次,增加犯罪成本,以体现刑法应有的威慑力,从而对施暴者形成威慑态势,施暴者利弊权衡之下,也就不敢再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了。

此外,网络平台一定要对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并加强日常的管理和监督,一方面,对网友发帖的内容进行必要审查,对含有诽谤、揭露他人隐私等违规违法的内容,坚决不予发布,对查实的实施网络暴力的账户,一律予以关闭;另一方面,积极配合公安等司法机关查办和打击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协助锁定幕后的施暴者将其绳之以法。这样,给网络暴力套上法治的缰绳,形成严打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网络暴力这匹“野马”才不会撒野。(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