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重庆的小刘入职一家公司,主要工作是处理日常行政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接待工作。2月28日,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小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这一项,因此拒绝。没想到,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她,入职半个月来的工资报酬也没有支付。(据3月8日《光明网》)
因为不愿意参加领导安排的“下班之后的应酬”,刚刚上班没多久的小刘就被企业以“不服从领导安排”的理由开除了。仅仅从“不服从领导安排”的角度看,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你在一家单位上班,岂能不听“领导的招呼”?岂能不服从“领导的安排”?
但是,我们也需要看清楚的是,“领导的安排”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正确的安排”,一种是“错误的安排”。“正确的安排”当然不能拒绝,因为合理合法还合情。但是“错误的安排”当然就不能来者不拒了,因为你的安排是错误的,也就没有“听话”的基础了。领导有着领导的权力,但是领导的权力也不是无边无际的,也不是拿来胡来的,那岂不是权力的滥用了?过度用权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错误。
从事情的来龙去脉来看,这里涉及的不仅是“权力的嚣张”,而是需要追问的是“8小时之外的时间”到底属于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8小时之内的时间”,属于上班的时间,上班的时间当然是干工作的时间。而“8小时之外的时间”就不再是上班的时间了,这个时间段是属于职工个人的,这个时间如何支配那就必须是“职工说了算”,而显然不能是“领导说了算”。
当然,“8小时之外的时间”也是可以商量的。比如单位确实有重要的事情需要加班加点,这个时候职工也需要理解一下。但是即便如此也需要守住一个底线,那就是也需要“与职工商量着来”,决定权依然在职工的手里,因为“8小时之内”的工作职工已经完成了,履行了合约义务。简单一句话:你给的加班费再多,是不是“愿意要”还得职工“说了算”!又何况,“拒绝应酬被开除”还那么不合情理?“应酬”不是工作的必须,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是不是参加,而不是被逼着陪领导喝酒,陪客人唱歌!
其实,更需要关注的是“8小时之外”的权益。现实生活里,侵犯“8小时之外”的权益现实十分普遍:有的单位规定,下班后手机必须畅通;有的单位规定,下班后的微信群信息必须2分钟回复;有的单位规定,必须无条件随叫随到;有的单位甚至是晚上12点在工作群里布置工作、发布信息,有职工没有“回复信息超时”被取消当月的绩效考核。凡此种种,都是在摧残职工的休息权。
“8小时之内的时间”和“8小时之外的时间”的关系必须厘清,拒绝应酬被开除事件,警示必须把“下班之后”调成“静音模式”,休息权谁也不能侵犯!(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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