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共计7章67条,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明确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3月1日《劳动午报》)
之前,由于一些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救人引发了争议。如:日前在云南昆明,一男孩在路上突然倒地,没有呼吸心脏骤停,正好路过该地的医护人员杨昆娥,立即跪地对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本来这是一件值得赞扬的好人好事,但因一名医生对杨昆娥的施救方式提出疑问,使得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再如:2018年10月,贵州普安县一男子突然晕倒,一名叫胡漫的护士见状立即上前跪地施救,为男子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40分钟内她共按压了上千次。结果有人在网上说:“她的抢救方法不标准”等等。此类事件,让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对病人施不施救背了包袱。救,就怕一旦救不成,引来争议,甚至可能被告上法庭,承担民事责任。不救,良心上又过不去。
法治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必须加强立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领形成尊重医师、关心关爱医师的社会风气。《医师法》充实对医师的保障措施,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为医师在公共场所救人“撑了腰”,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让更多的医师在公共场所遇到有人有生命危险时,能勇敢地站出来,可以放下包袱去“救人”。
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对危急病人实施急救,虽然不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但“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天职,从这一点上来讲,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救人也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见死不救,那就是失职。但要让他们在公共场所遇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用心救人,就应该给他们法律保障。
对此,国家早就考虑到了这一点。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医师法(草案)》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再次让医师吃了“定心丸”。
时间就是生命,公共场所一旦有人得了急病,这个时候医护人员比谁都更适合站出来上去救治。《医师法(草案)》明确“医师自愿施救不担责”不仅是对医师在公共场所救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更是一种在道德上的保护。这不是纵容实施急救的医师无视生命,也不是全然不顾受助人的正当权益,而是最大程度上尊重医疗科学、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有助于营造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更体现了制度文明和法治进步。对于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都应该点赞,而不是质疑,更不该说风凉话,或者是猪八戒倒打一耙。从法律上明确医师参与这类急救可免责,为医师免除后顾之忧。(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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