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3月1日《法治日报》)
容貌焦虑早已侵入未成年人的世界,未成年人整容者并不鲜见,整容低龄化现象日益凸显,由此带来的医疗风险和纠纷不断增加。对未成年人整容要依法细化管理,不能想整容就能够整容。
一方面是追求美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有关未成年人整容的宣传帖、营销帖甚至是“攻略帖”充斥网上,不断引诱未成年人加入整容队伍。未成年人整容风险极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极大,一旦发生“事故”,则不可逆转。对未成年人整容,显然是要慎之又慎。
未成年人整容需要依法规范。不论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是上海市和广州市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取得法定监护人同意都被设定为未成年人能否整容的“先决条件”。但“监护人同意”在实际执行中却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机构钻空子。比如,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有的机构只需携带户口本或留下父母联系方式即可;还有的机构只要有父母同意的文字、录音等就可以。有些私人工作室,根本就没有监护人同意这一“程序”。这为未成年人维权埋下了“祸根”。因此,应将涉及未成年人整容规定中的“监护人同意”进一步细化,比如,必须要监护人亲自到场、必须有现场签字确认等环节,否则容易在实际执行中沦为形式。此外,所签文件等必须留档,便于日后查证。还应考虑制定必要报告制度,医美机构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整形行为要主动上报,监管部门也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未成年人整容的“安全性”。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些规定意味着明显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的整容手术即便有监护人的许可,也不能进行操作。这就需要一方面监护人要尽到责任,不能什么都听孩子的,要评估好风险,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才能同意孩子整容,另一方面还要对未成年人整容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划清先天性缺陷的整容和纯医美整容项目的界限。对于某些因先天缺陷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必要性医疗整形,可以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实施;对于那些只是为了提高容貌的非必要性美容整形则应该对未成年人全面禁止。
不要让整容毁了孩子,未成年人整容要依法细化管理,不能再任其妄为了。(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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