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西安的李女士在网上发视频,称作为全职太太的她,向丈夫要500元生活费都要打欠条。对此,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近日接受采访时指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经济控制,但目前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明确将经济控制纳入其中,导致遭遇此类行为很难寻求司法保护,应尽快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2月15日《法治日报》)

提到家暴,人们的第一反应都认为就是一些男性对老婆和孩子动粗。实际上,在当下这个社会,动粗的现象虽然还是家暴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但动粗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因为一旦动粗,容易留下证据,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被动粗后一旦将对方告上法庭,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而对另一方进行经济控制,可能很难留下证据,而且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认为“用钱限制”不会伤及对方的身体,处理起来最多只是批评教育几句,不会对其进行法律惩处。

实际上,对另一方进行“经济控制”可能比动粗更可怕。《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关系是平等的,双方都有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如果妻子在家庭财产可承受范围内、具有合理花销目的的基础上花钱,夫妻一方严格控制另一方花钱,长此以往也会对另一方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造成较大的压力,事实上已构成家暴。如果采用殴打、残害等物理暴力手段,或对另一方频繁进行谩骂、侮辱等精神暴力手段,则无疑构成家暴。

作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连用于合理花销的钱都被另一方控制,心里肯定很痛苦,一直在被折磨,这比被打更难受。“经济控制”虽然不是肢体暴力,但这是“精神暴力”之一。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包括: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挠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等等。“经济控制”,这就是限制对方行动自由的行为,显然符合“家暴”的条件。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力。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经济控制”应尽快明确被列为家暴,改变一些人认为不算家暴的传统观念,促使更多的人注意自己的言行,营造和谐的良好家庭氛围。

“经济控制”是否属于家暴,该有个了断。明确了“经济控制”是家暴的,关键是受到这种家暴的一方注意收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对方意识到“经济控制”是一种“家暴”行为。如果对“经济控制”太过宽容和忍让只会助长这种暴力行为。(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