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骥
近日,中央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将被进行集中整治。
网络暴力是特有的、在互联网时代下所滋生的问题。匿名账号的皮囊、对现实生活的宣泄、不恰当的舆论监督等等都会导致网暴产生。一般来说,网络暴力往往会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和物质上的损失,但却不仅仅于此。它对每一个受害者来说,是无形的、久久无法挥散的巨大阴霾,杀伤力难以估计。制止网络暴力刻不容缓。而除了开展专项整治,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利益的武器,也理应关注与研究网暴现象。
201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重大、恶性后果的网络暴力事件,刑法也有相关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2018年的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中,3名被告者以侮辱罪被判刑。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暴力案件正在持续关注中。
然而,针对网络暴力的定罪、刑罚却依然面临困境。首先,网络暴力在罪名上不具有独立性,常常依附于侮辱罪而存在,因此惩处缺乏严格法律依据。比如,上述司法解释将侧重点放在“传播网络谣言”,但却没有明确造成恶性后果的网络暴力该如何用刑法予以惩罚。其次,网络暴力的认定困难。毕竟隔了一道网,语境差异、对象差异、理解的主观性都会导致网络暴力在认定上困难。再者,受害者取证困难。在网络空间中,与图片、语言为载体的暴力记录被删除了该怎么办?匿名环境下,如何确定被告人信息?如何证明网络暴力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受害者而言,取证是一条漫漫长路。所以说,如何让网络暴力科学入法,是未来在立法或实践中所需要思考并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刚兴起时,技术乐观主义者曾认为,互联网将会让全球的人连接起来,共建一个美好的网络社会。然而今天,互联网高速发展下,网络暴力、信息茧房等问题似乎违背了我们所预想的互联网社会。但有发展就必有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面对网络暴力这个社会现象,不断探寻恰当的法律予以规制,才是面对问题的正确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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