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短视频、直播平台上出现了越来越多以展示“萌娃”为主要内容的账号,不少家长将孩子打造成“网红”,并通过商务合作实现流量变现。近日,文旅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12月20日 《人民日报》海外版)
短视频平台出现很多“萌娃”账号,这些孩子乖巧可爱,吸引了数以万计的粉丝评论、点赞。“萌娃”的流量变现和商业合作,给其父母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孩子成了网红之后,父母“啃娃”似乎顺理成章,别人无权说三道四,其实不然。
为什么要限制“萌娃”牟利呢?首先,如果父母以牟利为目的,那么,萌娃可能就需要刻意地表演,就像演员拍电影那样,一次不理想,就来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我们看似很随意的一个视频频道,可能饱含了“萌娃”的无奈与辛酸。一个母亲曾在抖音上说,为了这条视频,我的草稿箱里堆满了拍的视频。试想:如此讨好观众拍视频,对孩子不是一种伤害吗?
其次,靠“萌娃”牟利,既给自家孩子也给他人传递一种不好的导向。既然孩子能成为小网红,能赚很多钱,所以,一些家长就刻意打造自家的孩子,让他(她)成为“萌娃”。金钱至上的观念、浮躁且急功近利的心态,以及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不是积极向上的价值导向。
很显然,让孩子频繁地亮相于视频中,或许可以成为“小网红”,但也会给孩子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过度透支他们的体力精力;过度暴露隐私,极易造成心理焦虑;也会浸淫金钱至上的思想,等等。这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不是好事。总之,炒作“小网红”、“萌娃”等,有可能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法律红线,不能不警惕。
遏制“萌娃”牟利是正确的,但并不能只警告父母,要知道,在“小网红”、“萌娃”背后,推波助澜的还有短视频平台。表面上看,从“萌娃”身上获益的是其父母;但事实上,视频平台也一样是获益者。所以,遏制“萌娃”牟利,不能只警告父母,还应该对短视频平台作出限制。再者,如果短视频平台对“萌娃”限流,他们也不可能成为网红。所以,也只有从短视频平台入手管理,才是正源。
父母用短视频记录孩子的成长,发到网上,这本身没有错,也是他们的自由。我们没有权利限制“晒娃”,不过,用“萌娃”牟利,则属于不当行为。因此,如果短视频平台限制流量,或者限制“萌娃”账号嵌入广告、直播带货,也不提供补贴,则可以釜底抽薪,真正遏制用“萌娃”牟利的歪风。(黄齐超)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