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蒙冤被杀21年的聂树斌得以昭雪,社会各界对此案热评如潮,川报观察特别邀请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先生和律师刘陆峰先生对此案进行点评。
川报观察:最高法院在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1年后,通过再审,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主流的说法是法律给了聂树斌正义,你们认可这种说法吗?
贺卫方教授:
听到聂案终于宣布无罪的消息,我真是百感交集。那天我正好在安徽绩溪参加一个纪念胡适先生的活动,心中不断地回响着胡适生前特别愿意引用的吕坤的话:为人辨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在拖延了漫长的时间后,最高法院终于宣布聂树斌无罪,虽然延宕太久,但毕竟这结果还是来到了。一些人愤愤地引用英国法谚表示: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认为这结果谈不上是正义。
不过,那句法谚是在督促法律职业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努力而言的;一旦错案铸成,情况就变成:能够纠正错误——哪怕是迟到的纠正——总比沉冤未雪的状态更加正义。
刘陆峰律师:
我不认可那种简单地说这不是正义的观点。
从案件的角度,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法律确实还了聂案一个迟到了21年的正义,从这点上,我认为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但从聂树斌个人名誉的角度,法院判聂树斌无罪的依据是疑罪从无,并没有说你聂树斌没强奸杀害康某,更没有说凶手是王书金;
所以,我认为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并非十分完美。
聂树斌父亲听到儿子无罪的消息情绪激动
川报观察:怎样评价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书?
刘陆峰律师:
我认为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有进步,但不完善;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但也有严重的内伤和后遗症,具体如下:
一、再审判决书叙明聂树斌方的代理律师李树亭和检方对作案工具花上衣、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有异议,而最高法院开头以“以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后面却用“康某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聂树斌所供偷拿该花上衣自穿,不合常理”、“花上衣的来源不清”,前后确认的事实自相矛盾。
二、再审判决书既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没有入卷,既与当时的法律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不符,也与原办案机关当时办案的情况不符”,属明显违法违规,也对代理人和检方对“缺失这5天讯问笔录存在问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却唐突的下结论“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三、再审判决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如果只有指供和诱供,聂树斌会以生命为代价去冒认强奸杀人吗!
四、再审判决书确认“原办案人员对考勤表未入卷没有做出合理解释”,“考勤表不入卷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却认定“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原办案机关故意隐匿考勤表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五、再审判决书认为“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某系本案真凶的意见,因王某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的意见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给聂树斌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一个交待:到底聂树斌是否强奸杀人,谁是此案的真凶。
综上,最高院通过重大典型案例再次确认“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改革中的中国司法,确实具有巨大积极的意义,但再审判决书前后矛盾的认定,有损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对原办案机关虽明显违法,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具体证据的,最高院理应留待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或依法应交有关部门查处。
贺卫方教授:
我原则上同意刘律师对最高法院判决书的评价。
当然,我们现在只能把这份判决书视为一个阶段性结论,诸如判决书里说“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我认为在这个阶段里,最高法院这样说也可以理解为暂时没有证据证实,待今后对于案件责任追究时,将对有证据证明的相关责任人加以惩罚,甚至追加刑事处罚。目前的判决书不过是先宣布聂树斌无罪而已。
我对于最高法院最大的不满不在于这次的判决,而在于此前的长期不作为。
如果该院积极作为,本案不可能拖延这么多年。当年王书金招供自己为真凶的消息传出,最高法院就应该及时出马,提审此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这是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反,一味地依赖河北高院,甚至当聂母张焕枝女士还有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多次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最高法院仍然以“分级处理申诉案件”的借口推至河北高院,这是严重失职的。
须知河北高院本身是疑似冤案的制造者,没有人可以担任关乎自己利益案件的法官,它如何可能积极纠正错案?
我个人早在2007年就呼吁最高法院出手,2011年在《南方周末》发表文章,题目就是“聂树斌案:最高法院不可再推诿”,众里呼唤千百度。此中教训也是最高法院必须汲取的。
川报观察:王书金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贺卫方教授:
记得我过去曾经在一篇访谈里表达过一个观点,王书金的主动供述对于聂树斌案最终得到举国关注起到了重大作用,甚至也激发了国人对于如何完善制度,减少冤狱发生的思考,因此是否可以考虑给予他一种特殊的赦免,不是免于刑罚,而是改判为终身监禁。
如今,聂树斌已经宣告无罪,回过头看看,没有王书金就没有聂案的今天。
刘陆峰律师:
此案和王书金案均没有认定王是聂案真凶,法律只能查证法律事实,永远不能全部还原客观事实;不管王是否是真凶,客观上推动了聂案的再审,也可以说功不可没;但既没确认王是真凶,就没达到立功的条件;综合各种因素,既宣告了聂无罪,也就不存在杀王灭口的社会疑问,所以,罪大恶极的王书金法律上并无生存的空间。
川报观察:是什么力量促成了最高院宣告聂树斌无罪?
贺卫方教授:
这场胜利真正是来之不易。《河南商报》记者马云龙先生敏锐的新闻人直觉和行动力,《南方周末》记者赵凌女士等锲而不舍的努力和该报巨大的影响力,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先生不要乌纱要真相的勇气,李树亭、陈光武、杨金柱、李金星、周泽还有年逾八十的张思之先生等杰出律师无私而坚忍不拔的努力,还有徐昕、何兵等学者未曾消歇的呐喊,还有,不要忘记网络时代那难以计数也很难列名的网友们所发挥的巨大作用,这些都是推动聂案平反的中坚力量。
当然,一个需要特别致敬的人是聂母张焕枝,她的为自家孩子伸冤的奔走呼号可谓惊天地,泣鬼神,不过,那不仅仅是为一己之冤屈,她带来的符号化效应足以激励司法冤屈的受害者们为推动辨冤白谤而全力抗争,引发举国上下对冤狱和如何建构更为公正的司法体制更深切的关注。
刘陆峰律师:
我认为推动最高院改判的根本力量是一批有良知的人和现代媒体传递的正义感:河南商报跟踪报道12年的马云龙记者,为追寻真相丢官的郑成月警官,为扛住压力出家修行的李树亭律师,200多次不懈申诉的母亲张焕枝,为此案写了很多篇文章的法学家贺卫方教授,还有很多很多为正义奔走号呼的人。
通过全国媒体的200多篇报道,汇集起来的巨大正能量。
川报观察:此冤案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贺卫方教授:
聂树斌案不是孤立的,此前所揭露的一系列死刑冤案都有着类似的发生逻辑。
命案发生后,警方在“命案必破”的压力和破案得到奖赏的动力下,往往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口供,有时甚至明知为假仍编造口供;
检察院以及法院对于这类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或不愿予以排除;
案件处理过程中外部权力以协调名义的干预使得三机关(公检法)之间的制约完全失效;
在刑事辩护中的慑于刑法专门为律师规定的伪证条款和检察院的优势地位,律师无法或不敢与检察官进行法律上的全力较量;
在庭审中,法院放任公安、检察对证人出庭加以限制和威胁,导致大量证人无法出庭,因而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经常流于书面化和走过场;
死刑案件中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合议庭法官对判决具有决定权,使得庭审法官既无完整权力也无须对最终判决承担完整责任,因而决策责任必然的弥散化;
一审法院提前请示上级法院,或二审法院提前介入致使两审程序,甚至还加上死刑复核程序都合而为一,完全流于形式,凡此种种,都是极其严重的弊端。
刘陆峰律师:
贺卫方教授的说法,我同意。具体来说,我认为此案原一审和二审律师没有担当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律师是可见得到聂树斌的,也是可了解真相的,但律师在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提出无罪辩护,只要求从轻处罚,等于辩方未战先降;
如聂树斌受到威胁没给律师讲真话,或聂是真凶,则不能归责律师。通过律师组织证据十分重要,希望律师们认真对待。
川报观察:后续追责哪些人可能受罚?
刘陆峰律师:
法院系统因实行审委会制,且聂树斌及律师一二审都认罪,只要求轻判的情节,都决定了很难追责法官;我认为当初制造冤案的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可能会被追究,但刑事追究时效、体制问题、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不予采纳的表述,都导致追责难。
我认为真正应追责,且能追责的应是2005年王书金案被发现后,阻扰案件再审的责任人,一是没过刑事追究时效,二是给聂家新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及给法律公信力造成的损害并不比当初冤杀聂树斌低。
贺卫方教授:
的确,如刘律师所说,司法责任的追究由于审委会这一制度的存在变得非常复杂,那就是,我们无法找到究竟谁是案件的判决者。
从三个机构形成的三个主要环节说,如果今后调查发现有证据表明公安人员故意隐匿或销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导致错案发生,那么相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如果是检察院或法院对于这类证据视而不见,甚至参与了卷宗材料的隐匿或销毁,那么参与者也难逃追责。必须说,本次最高法院判决中的“不予采纳”云云只是在平反聂树斌案意义上的措辞,而不是针对今后可能的责任追究而言的。
川报观察:此案有什么社会意义?
贺卫方教授:
聂树斌案从真凶出现到最终平反,历经十一年,其间媒体跟踪报道,网络全线关注,已经演变为一场全国性的大事件。如今虽然聂树斌获得平反,不过在这场全民热议之中,一些超越个案本身的思考已经显示出来。如何在各个环节防范冤案的发生,一旦发现冤案,怎样的机制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如何追究司法冤案的决策责任,怎样增进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中如何做到更加客观中立,所有这些,都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另外,网络的讨论中,也深化了参与者对于死刑问题的认识。在时下这样特别容易出现冤案的体制下,是否应该彻底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个特别紧迫的事项。
刘陆峰律师:
我认定此案的社会意义一是中国法治之路任重道远,二是社会正义的力量已成为社会的主流,三是一些制度不改,冤假错案就不容易避免。
川报观察:你们对此案最后的处理有什么期望?
贺卫方教授:
本案是最高法院作出终审改判,这是司法机关树立国民的法治信心的重要契机。
我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在反思既往过错的前提下,再接再厉,一并完成对于此案的司法责任的追究,在给当事人以正义的同时,也进一步树立法院的正义风范和权威形象。
还有,如何防范此后再发生类似冤案,需要我们反思制度的改造方向。怎样彻底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意所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进审判权真正独立与行政权和检察权,已经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中之重。
刘陆峰律师:
我期望中国不再有冤案发生,我期望聂树斌的灵魂能得到安息;我更希望贺教授把关于此案的40多篇文章集结出版,让广大法律人人手一本;更希望所有胸怀正义,为冤案奔走的人一生平安,福报无限!
【嘉宾简介】
【法学专家】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律师】 刘陆峰 关注资本市场和民生的法律公平和公正,对一些大案和疑难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因近年在媒体上点评了300余起案件,而被媒体关注。
文/川报观察特约作者 黄微(资深媒体人、高级编辑、专栏作家)
本文编辑:董晓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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