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经常反映“在某一APP上浏览、购买产品,而其他APP会推送相关内容”,用户对个人信息被共享到何处不知情,容易造成恐慌。为了让用户清晰掌握个人信息在APP、SDK及其他第三方间的共享情况,工信部在前期APP专项治理行动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企业在二级菜单中列出APP与第三方共享的用户个人信息基本情况,包括与第三方共享的个人信息种类、使用目的、使用场景和共享方式等。(11月9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共享用户信息”乱象,笔者深有体会。平时喜欢看一些APP上销售的商品短视频,在抖音里搜索了某个商品信息,就会铺天盖地出现某个商品信息。不仅是“相同平台”某个商品信息集中轰炸,就连其他平台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抖音里搜索了某个商品的信息,淘宝等平台上也会给你推荐“相同的产品信息”。曾感到迷茫:在“某个平台”关注了“某个商品”,“另外平台”是咋获取了此类信息的?原来这就是所谓的“共享用户信息”。

11月8日,工信部针对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进行细化解读。工信部决定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信部此次专项行动要求相关企业(结合企业规模、用户体量,首批包含了39家主要互联网企业)建立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和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并在APP二级菜单中展示,方便用户查询。可以说,这种管理模式是现实的需要。

我们已经进入了“共享时代”,但是“共享时代”不是一个无底线的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就拿“用户信息”来说,就不能什么信息都被商家“共享”。一个方面是,必须厘清“信息共享”边界,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共享”,什么样的信息不能“共享”需要更加细化的清单,要约束商家“共享行为”;一个方面是,必须把“能否信息共享”权力交给消费者。要在APP上设置“一键关闭系统”,让消费者选择是“可以共享”还是“不能共享”,你的“信息共享”必须是消费者自己所需要的。这个时候的“共享”才能真正提升服务质量。老百姓想让更多APP给其推送“自己喜欢的信息”才行,而不是“霸王硬上弓”一厢情愿地推送,这样就成了信息骚扰了。简单一句话:即便是消费者需要的信息,那也得是消费者心甘情愿接受。

相关企业必须简洁、清晰列出APP,包括内嵌第三方软件工具开发包SDK已经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基本情况,包括信息种类、使用目的、使用场景等。“共享用户信息”不能搞成“商业利益联盟”,更不能借助“大数据”实现“大伤害”!

必须是“我要看”之下的“共享”,而不是“逼我看”之下的“骚扰”!(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