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近日出台新规,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河南省高院11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该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施行后,河南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11月2日中国新闻网)

同样的人身伤害事实,由于受害人的身份不同,导致赔偿的数额差异较大,这种“同命不同价”现象,饱受民众质疑。河南省出台新规,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让城乡“同命同价”成为现实,不仅体现社会法治进步,也彰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现实生活中,人身伤害案件经常发生,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等。最常见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按理说,其赔偿标准应当是一样的。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城乡身份的赔偿标准却不一样。以2020年度为例,河南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计算基数上相差1.8万元人民币,如果区分城乡标准来计算的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则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差异较大。

这种“同命不同价”的难题,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和质疑。由于没有“同命同价”的法律支撑,法院判决时往往也是左右为难。而“同命不同价”导致赔偿数额差距大,也很容易造成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现如今,我国的人口流动性大,随着城乡进一步融合发展,在城市打工谋生的农民工,除了户籍仍为农业人口外,其实与城市居民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如果再用“同命不同价”的不同赔偿标准,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早在2019年底,河南省高院就选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三类案件,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在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达到了预期效果,受到不同群体的普遍认可。结合两年来的试点工作经验,河南省高院制定该《意见》,并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范围,从原先的三种类型案件,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可以说,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的统一,即“同命同价”,真正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能够使城乡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体现了社会法治的进步。

社会在进步,法治建设同样需要与时俱进。河南省推行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的标准,是应当称赞的司法举措,既实现了城乡平等和司法公正,也极大消除了人为矛盾和分歧,提高了司法效率,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