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自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全方位保护你的信息安全。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新华网10月31日)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滥用正在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有的无视他人的隐私,随意将公民个人信息予以披露,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有的则出于利益考量,要求公民提供个人信息,甚至强行搞“拉郎配”,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堪称公民信息保护的“及时雨”。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下好“三步棋”,首先要下好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过度采集这步棋。当下社会过度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消费者要想消费首先必须将个人的信息上报上传给某些企业,比如你的家庭住址,你的电话号码,你的个人头像等,否则就难以完成某种程序操作。有些消费者迫于无奈,只好勉强接受这种“霸王条款”。可是一些无良商家并不注意这种个人隐私的保护,采集到的信息被随意传播,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规制,绝不能让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常态,随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其次要下好防止大数据杀熟这步棋。所谓“大数据杀熟”,就是互联网厂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也就是说: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项服务,互联网厂商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并以此获得利润最大化。有些无良企业专门盯着老客户,熟客非但得不到优惠不说,反而成为挨宰对象。大数据杀熟已成为一种社会痼疾,必须依法进行规制。企业经营贵在讲究信誉,一个专事大数据杀熟的企业必将是死路一条,没有好的未来。
再次要做好防止人脸技术被滥用这步棋。眼下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人脸技术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场合,进商场要刷脸,学生上学要刷脸,进小区也要刷脸,如果不照此办理,对不起你只能被拒之门外。显然,这种刷脸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公民已经没有丝毫的个人隐私权。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应成为基本的社会遵循,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公民个人信息关乎公民个人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采集和泄露,我的信息我做主。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无疑是公民信息保护的一道屏障,这对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无疑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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