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是公司激励员工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完成考核目标“有奖”可以,但完不成考核“卷铺盖走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根据“军令状”,对未能完成保底业绩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陈先生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为激发招商经理和招商顾问的积极性,公司发起了一份“军令状”。陈先生在“军令状”上签了字。“军令状”备注写道: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完成晋升业绩值,进入晋升提职候选人。因为没有完成“约定的成绩”,在白纸黑字面前,陈先生“卷铺盖走人”了。

表面上看,既然“有言在先”,那么按照合同约定,“卷铺盖走人”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实际上,这种“卷铺盖走人”的管理模式触碰的是法律的底线。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军令状”虽约定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但该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正如主审法官说的那样:“军令状”中关于完成晋升业绩值可以进入晋升提职候选人的约定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于保底业绩值的淘汰约定便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包括一些其他常见的末位淘汰制的规定,这些规定其实均剥夺了法律赋予的劳动者在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下获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企业习惯于用“军令状”的方式管理员工,就是制定一个“任务的标准”,能够完成的超额完成的“有奖”,不能完成的或者距离较大的“有罚”。“有奖有罚”的管理制度是没有问题的,“奖”是一种激励,“罚”是一种倒逼,都能促进职工的积极性。但是,“罚”是有“度”的,如何罚不是企业想怎么罚就怎么罚的。比如,像“卷铺盖走人”“末位淘汰制”就是违法的。不仅是违法的还是无情的,还是冷血的,还是不理智的,没有尊重劳动者的价值。

“完不成任务”未必都是劳动者的错,是不是有何不合理?再说了,你对职工也需要有宽容胸襟,这一次“没有完成任务”,下一次就可能“超额完成任务”,不能以一城一池得失论英雄。而且,也需要给“新来职工”成长机会,多少职场英雄豪杰不是在一次次失败中成长起来的,最终成为了职场上的战神?

动不动就“卷铺盖走人”,都“卷铺盖”了企业还如何发展?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简单、自行约定,即便劳动者签署了该“军令状”也不能胡来!这起“卷铺盖走人”的判决十分有导向意义!(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