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认为自己遭遇同事性骚扰,向公司反映情况。公司在职工大会上要求两名当事者公开对质,让女员工觉得难以启齿,隐私权被侵犯,遂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近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女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10月14日《工人日报》)

“职场性骚扰”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及人格尊严,也关乎企业的形象。《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司安排员工王某、赵某共同值夜班。后女员工王某向公司领导汇报,说赵某对其有调戏的语言和行动,并敲其宿舍门窗。王某还曾向单位安全员反映过此事。王某向公司领导汇报,仅是让领导掌握情况。王某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企业应该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找当事双方调查了解,进行协调解决,如果处理不了的,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去处理,毕竟这种“性骚扰”行为涉及个人的隐私权。而这个企业不但没有谨慎处理,没有认真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反而在召开职工大会时公开提及此事,且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开对质,将当事人的隐私公开化,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只要权利人没有言明放弃,任何人均无权泄露和公开与此相关的信息和内容。王某有权要求他人在公众场合对直接关系到她的“性骚扰”事件保持沉默。实际上,王某受到“性骚扰”本已对她心灵和身体有了极大的伤害,公司将此事公开,对她的伤害更大,不但搞得整个公司人人皆知,而且搞得全社会都知道。再说,大庭广众之下,有些细节是很难启齿的,这等于在王某的伤口再撒了一把盐。

此公司这种公开披露其隐私信息的行为,使其处于秘密状态的私生活情况被泄露和传播,侵犯了其隐私权,且情节后果均十分严重。此事也提醒用人单位完善防治性骚扰发生的内部机制,积极营造防治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应尽量公开透明,改善安全死角,减少封闭性设计与装修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只要员工在工作场所对同事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均可将其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可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对骚扰者予以批评教育、降职减薪、直至开除或辞退的处理。广大女职工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在勇于说“不”的同时,还要提高证据意识,保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资料以备后续维权。(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