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本是一种趣味活动,但是,有的红包如果抢了拒不归还的话,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近日,山东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某多次抢他人捐赠的爱心红包共计1200元拒不退还,最终被判处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10月13日《齐鲁晚报》)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微信群内他人通过发红包形式捐款献爱心,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然而,李某加入微信群不仅不捐款,还毫无廉耻之心在群里大抢爱心红包,此举令人唾弃。笔者认为,红包不可以乱抢,抢爱心红包,缺的不是钱而是良知,拒不退还涉嫌盗窃犯罪,最终被法院判处罚金得不偿失,可以说一点也不冤。
按理说,凡是有良知的人,对微信群内有专人接收的爱心红包,不但不会去抢,还会主动为红包“添砖加瓦”,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但这名网友李某见利忘义,偏偏打起了爱心红包的歪主意。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维码,加入该群。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并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群主发现后,李某被拉黑,无法进入该群。相信李某并不缺这1200元钱,但缺少的是一个人起码的良知。
在法律上,抢他人爱心红包属于不当得利,是典型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李某在微信群多次抢得爱心红包1200元,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这种把他人爱心揣进自己口袋的不当得利,显然没有任何合法的根据,依法应当返还。然而,李某不仅拒不返还,群主如果不将其拉黑,他还有可能故伎重演再次来抢爱心红包。
现实生活中,不知情误抢了爱心红包,或在贪小便宜心理下抢得爱心红包后又良心发现,如果能够主动退还,也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一般不会涉嫌犯罪。然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权占有微信群内定向红包的情况下,仍然领取红包且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性财产利益,已经构成盗窃犯罪。法院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罚金2400元,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教训深刻。如果情节严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带来牢狱之灾,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对那些动机不良的抢红包者来说,是一次普法和警示教育。
总而言之,以案为鉴,不是自己该得的利益,就不该伸手去抢,千万不能因一己私利而出卖良知,甚至违法犯罪。(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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