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期间,平时忙碌的“打工人”出游热情高涨,导致景区人流量激增。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另一群坚守岗位的“加班族”,他们能否领取三倍工资或干脆拒绝加班,记者特邀请北京密云法院的法官进行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10月7日《北京青年报》)

一年一度的国庆长假,坚守工作岗位的“加班族”,理应获得节日加班费。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不少劳动者在国庆期间加班加点工作,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加班费。笔者认为,国庆节日加班费别沦为“画饼”,国庆长假期间劳动者加班,用工单位需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将涉嫌劳动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通过安排补休来弥补,但法定休假日不可以通过补休来弥补,因法定休假日享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纪念意义,在法定假日安排加班,不仅影响劳动者的休息权,更重要的是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是通过补休也无法弥补的,因此,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也就是说,10月1日至3日属于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不可以通过补休来弥补。10月5日至7日属于调休过来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一些商业企业或服务行业职工,他们在国庆等节假日加班,基本上拿不到加班费;或用人单位只给少量加班补助“意思”一下;或以补休等其他方式来规避支付加班费,等等。国庆假期加班虽然依法能获得一笔可观的加班费,但对很多劳动者来说却是个“画饼”,难以落实。而很多劳动者因担心索要加班费或举报、维权,可能被用人单位“炒鱿鱼”,便选择沉默和忍气吞声,导致用人单位肆意损害其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加班必须征得职工的同意,且不能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限,否则职工有权拒绝加班。然而,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不会征得职工同意,就强制加班或超时限加班,由于职工大都不敢抵抗和维权,用人单位也就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人社、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的态度,一般是“不举报不查处”,在节假日前后,也只是提醒或释法,给公众算一算该得多少加班工资而已,没有严格贯彻落实劳动法规的监督执法,根本就起不到约束作用,让劳动违法的用人单位钻了空子,逃避了惩罚。

笔者认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社、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不能坐等投诉或举报,应当主动出击,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督,特别是对节假日加班的监管,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对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劳动者也应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说“不”,合法劳动权益受损时要敢于举报、维权讨说法。这样,用人单位劳动违法将受到惩罚付出代价,倒逼其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国庆加班工资才能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