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王女士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她和朋友在一火锅店就餐,结账时每份餐具被收了3元钱。商家称“餐具本来就是收费的”。而市消委会对此回应称,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否则格式条款的内容无效。从餐具费到餐位费,从茶水费到酱料费,餐饮行业存在各式各样的隐性消费,点餐时店家不主动告知需要收费,结账时却计入账单。(9月25日 《法治日报》   )

很多时候,消费者到饭店、餐馆吃饭,都会被饭店老板“偷偷”地收取餐具费——吃饭的时候,不告诉你这是收费餐具,但结账时将餐具费记入账单。餐馆老板的理由“这是消毒餐具”,需要向顾客收取每人1-3元的餐具消毒费。

消毒需要成本,饭店收取餐具费,表面上看似乎合乎情理,但事实上,餐馆强制收取餐具费,是违法行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第33条第5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由此可见,餐饮企业应承担餐具消毒费用,而不能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提供消毒的、清洁的餐具和饮具,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是餐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具有自由选择权。这表明,餐馆既要对收费餐具明价标码,还应提供免费和收费两套餐具,供消费者自由选择。只提供收费的餐具,哪怕你明码标价了,也是强制性,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只提供收费餐具,消费者就只能成为刀板之鱼,任其宰割。

其实,不单单是餐具费,还有开瓶费、保鲜膜费、餐位费、茶水费、酱料费等等,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霸王条款。这些餐馆的隐性消费,是经营者利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来侵犯消费者权益,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几乎每一次消费者的较真,每一个关于餐具费的投诉案例,都能以投诉者获胜而结束。

餐馆隐性消费由来已久、司空见惯,且受到公众的普遍反感。可是,一些消费者不愿意大费周折,就选择了默许餐馆的侵权,忍受隐性消费的欺凌,这是不应该出现的。一次次地投诉,浪费了消保委的监督资源,也达不到震慑效应。窃以为,物价、工商、消保委等部门应联合起来,严格执法,制定出取缔“隐性消费”的硬性规定,并把这样的通知贴在餐饮业的醒目位置,而不是让消费者单打独斗。(黄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