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1月8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2018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普法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和人事政策知识,规范企事业单位用工管理行为,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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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2010年4月1日,杨某与某制药公司建立药品销售代理关系,负责重庆某区域市场代理销售,双方签订了《一级经销合同》、《二级分销合同》、《产品区域代理合同书》和《销售合同》,约定制药公司向重庆办事处下达销售任务,杨某按照销售额比例获得代理费。2016年9月,杨某因收益不佳主动与该公司终止了代理关系,双方协商补偿未果,杨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其与某制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某制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申请人杨某的仲裁请求。

2、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支持二倍工资

2017年4月,王某入职某煤业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其职责范围包括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2018年7月,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18年8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煤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5万元。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

3、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2016年12月19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酒店宴席销售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李某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酒店工作。李某违反以上承诺,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李某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万元”。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均工资为5858.92元。2017年7月31日,李某以业绩不理想为由书面向某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17年8月1日正式离职。李某离职后严格遵守其与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没有到与某公司单位经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相关单位工作,但某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8年3月,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4583元,并从2018年3月起按2083元/月的标准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至2019年7月。

处理结果

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2303.76元,并自2018年3月起,由某公司按1757.68元/月的标准向申请人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至2019年7月。

4、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013年9月24日,黄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信息采录工作,并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下旬,黄某因患急性短暂精神障碍症,住院治疗。黄某出院后,一直在家病休。2016年9月23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考虑到黄某身体情况,同意让其继续病休。2016年11月22日,经该公司通知,黄某仍不能返岗工作,某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黄某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5810元。黄某认为自己仍在医疗期内,该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申请人黄某的仲裁请求。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6月,某公司在网上发布技术人员招聘公告,要求应聘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赵某为应聘成功,虚构大学本科学历参加应聘并通过了面试等考核。2017年7月11日,该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时间至2019年7月30日,试用期2个月。2017年8月,该公司经查询发现赵某最高学历为大学专科,遂于2017年8月18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自己是通过面试等考核录用的,公司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6、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2012年3月,李某入职某医院从事外科医生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工作期间,李某曾向医院提出加薪要求,该医院表示将会对其委以重任,但迟迟未为其办理加薪事宜。2017年7月26日,李某向某医院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医院一直未予答复。李某工作至2017年9月6日离职。李某离职后,某医院以没有合适的医生接替李某的工作为由,一直未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李某在多次与某医院协商未果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医院立即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处理结果

裁决某医院为申请人李某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未获支持

2011年8月,余某到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其工作时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上一天班休息两天,晚上不参与巡逻。2017 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9月,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18万元。

庭审查明,某保安公司经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保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余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载明,余某的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申请人余某的仲裁请求。

8、劳动者不应承担工作服费用

2016年6月,赵某入职某车业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2月为全体员工定制了工作服。2017年3月,该车业公司作出《工作服采购和管理办法》规定,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该办法规定:“为了树立公司形象,打造公司品牌,为员工订制了工作服。员工在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上班,周五为便装,但到正式场合参加会议等重大活动仍需着工作服上班。工作服的使用年限为两年;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员工服装费由公司承担;未满两年的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2017年10月,赵某以照顾家庭为由主动辞职。该公司在结算工资时,以其工作未满两年为由,按照《工作服采购和管理办法》规定,扣减服装费3400元。赵某对此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返还服装费3400元。

处理结果

裁决某车业公司返还申请人赵某服装费3400元。

9、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年限可连续计算

2007年7月1日,廖某入职A劳务公司,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工作。廖某工作期间,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5年9月7日,工作岗位由促销员调整为销售主管。2015年1月1日, C股份公司(廖某原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发起人之一,出资比例为51%)又与廖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不变,仍然负责管理川东北片区销售业务,合同期满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2017年9月20日,C股份公司以提效和整合为由,将廖某工作岗位调整为促销岗。廖某不服调岗决定,未到新岗位报到。C股份公司遂于2017年10月16日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3日,廖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C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032.41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追加A劳务公司和B投资公司参与仲裁。

处理结果

裁决C股份公司支付申请人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032.41元。

10、职工因主张工伤待遇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李某于2010年9月进入某市A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7年6月23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公司向其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李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50元。2016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10.83元。李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回公司上班。李某与某公司因工伤待遇赔偿未达成一致,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裁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72458.3元;3.裁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1350元。

处理结果

裁决支持申请人李某工伤待遇7245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