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妹儿收到了小伙伴的留言,为防出轨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电视剧上常这样演,现实生活中是这样吗?今天法妹儿和大家聊聊,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那些事儿。

50万的精神损害费

今年3月24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一女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依照《承诺书》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金50万元,《承诺书》列:“自愿承诺与第三者断绝来往,做一位称职的丈夫,婚内如发生出轨行为,主动以50万元给予对方精神损害费……”其中,5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格外引人注目。

据媒体报道,沧州市孟村的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本来幸福的小家庭却因丈夫的出轨而矛盾丛生,为了求得妻子的原谅,2016年10月10日,李某给妻子写了一份《承诺书》。但好景不长,2019年3月24日,妻子张某再次发现丈夫有外遇。愤怒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李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费50万元。

报道后,5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的请求引起争议,有网友认为这是男方自作自受,既然签《承诺书》,再次出轨肯定应当承担责任。也有网友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认为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对双方不公平,《承诺书》无效。

违约责任轻重引争议

5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在夫妻忠诚协议中并不稀奇,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夫妻双方为了婚后的婚姻生活的稳定,婚前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夫妻不在少数,网络搜索夫妻忠诚协议,立马有各种范本出现,格式大同小异,但违约责任轻重的约定相差甚远。

在违约责任方面,双方的自主约定常常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例如:“因存在与第三人有不正当行为导致离婚的,应当放弃全部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而归对方所有。”“因存在婚外性行为,是婚姻的过错方,因此应当净身出户,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并且赔偿对方的青春损失费。”

针对这些约定,有异议指出,婚姻具有神圣性,人格尊严不容践踏,“净身出户”,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过于加重一方责任,令人难以接受,这样的夫妻忠诚协议实质是“不平等条约”,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欠缺规定,实践做法不一

就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曾作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因此现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也没有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裁判尺度上存在差异,有的法院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为无效不支持诉请,也有的法院认定有效并支持诉请。

举两个例子:裁判文书网上判决显示,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号判决中,《夫妻忠诚协议》对于“为防止再次离婚而约定离婚后陈某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岑某所有,而岑某名下的财产归岑某所有,且仅同意陈某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的约定,法院并没有支持。

而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判决中,《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了夫妻双方基于忠实义务而不得实施的不忠行为,并约定了违反义务一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并每月支付1万元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法院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中双方具有忠诚义务,但对于孩子的抚养以及承担违约财产责任未认可。

律师说

有效与否看约定内容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记者采访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勇,“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忠诚协议》效力问题,但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相对而言的,关键在于约定的是什么内容。”吴勇表示,在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责任上,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通常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身等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财产等权利的处分。

如果对探视权,抚养权,监护权等人身权利约定限制的话,例如剥夺抚养、孩子的权利,该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权利是基于亲子关系而存在的,亲子关系属于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进行强制限制,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对一方出现出轨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一方有权提出离婚或者要求违约方,过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名誉损失等,这部分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该部分的约定属于财产性质,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是合法的,会受到法律保护。

赔偿过高会显失公平

吴勇告诉记者,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是,赔偿损失应当是在合理的范围。“忠诚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应当尽量体现出公平、自愿。双方的赔偿损失数额过高,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显失公平,像“净身出户”“个人表示放弃所有财产权利”等表述便通常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吴勇看来,为使夫妻忠诚协议合理合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协议一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第二,协议不要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违约方将与子女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或者父女关系,对子女没有探视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

第三,对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者名誉损失等金额应当合理,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要大致等于因为对方的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总的金额。

第四,为保证《忠诚协议》公信力,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