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廉政瞭望全媒体记者 李浩瑄

通过专业操作把工程招投标程序包装得合规合法,用“量身定做”的技术参数把竞争者挡在门外,拿事后补做的会议记录给违规决策“补票”,借“集体研究”的名义分摊责任、掩盖交易……给腐败行为穿上隐身衣。

近年来多地公布的腐败案例,把这类“腐败隐身衣”推到台前。廉政瞭望记者通过对话多名实务工作者发现,这些腐败分子借助看似合规的程序、集体决策的名义和市场外壳,给越界行为找了个“正当说法”,以此掩盖自己的心虚,并让腐败行为程序“自洽”。

“量身定做”:规则背后的定向输送

从表面看,一份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技术参数、评标标准一应俱全,可是深挖其背后却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不少被查的干部平时大都有作风问题,比如独断专行、大搞‘一言堂’等等。走到腐败这一步时,他们会通过程序合规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的在设置招投标条件的时候就会以某个公司的特殊条件为标准。”某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张文林告诉记者,“办案时,当我们问为什么这样设置条件,那些被调查的人往往都能讲出理由。比如医院采购一台仪器,全国本身符合条件的公司就很少。他们经过精心研究,把仪器精确度标准从百分之一提升到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这样以更精准为由,让跟医院领导打好招呼的代理机构、厂商得以中标。”

这些“讲得出的理由”,让定向输送被美化成“优化设备性能”。“这些人往往在内心将违规操作包装成‘为了工作精益求精’,从而完成自我催眠。”张文林说,他们这么做其实是在自欺欺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日通报的湖南5起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中,多名落马干部的违纪手法与张文林描述的情况吻合。原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徐德智“靠标吃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等方式为他人和特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益阳市资阳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匡春梅则与招标代理公司串通,“量身定制”招标条件,为他人和特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湘西自治州发改委原党组书记、主任赵海峰通过设置有利条件为特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招投标程序从纸面看没有任何问题,但招标条件在起草时就已经完成了对结果的预设。

“在这些人看来纸面无懈可击很重要,只有手续做到位了,心里才能自我安慰。”张文林总结了这些腐败分子在招投标领域暗箱操作的常见手法,“除了‘明招暗定’,有的是‘化整为零’,2000万元的项目他们可能拆成10个200万元的项目,以此规避招投标法定程序。还有公职人员搞定业主单位或者相关领导干部,给中标企业打招呼,强制要求中标方把工程转包、卖给特定主体来实施。如果不服从,后续施工推进、款项拨付、竣工验收都会处处受阻,以此实现卖标牟利。”

这些操作之所以能成立,在于招标文件由业主单位起草或委托代理机构起草,代理机构与意向企业提前勾兑,双方合谋,由意向企业设置排他性技术门槛。在这个闭环中,外部监督者往往只能在程序走完之后介入,而那时“合规”的外壳已经形成。

如何判断是否违纪违法?张文林提到:“首先看商人是不是公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对象;其次看商人一方是否对公职人员有具体请托事项;第三看清实质,公职人员付出的到底是金钱成本,还是公权力。”他强调,“如果是以投资、借贷、民事合作等合法民事关系做外壳,公职人员靠手中权力换取回报,事前、事中、事后兑现利益,就属于提前勾兑、权钱交易。哪怕签署了民事合同,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编织决策:假借集体名义分摊责任

集体决策制度的本意是用程序制约权力:重大事项必须上会经过集体研究,并留痕。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开了会,走一遍集体决策程序,就能把个人责任平摊。一个人拍板,心里会虚;写上“班子研究过”,责任就被想象成大家共担。

甘肃省纪委监委2026年4月公开通报的定西市民政局原局长杨振军案,是集体决策被异化的典型。2021年至2024年,杨振军任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漠视制度,独断专行,严重违反《党组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将本应提交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定西市老年公寓、儿童福利院综合楼建设等15个项目,涉及金额3500余万元,由其个人直接决定后实施。为应付检查,违反《档案法》关于不得伪造、篡改档案之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制作虚假会议记录”。

这种“事后补做”的手法在部分基层确实存在。张文林直言:“基层工作太繁琐,村上小微项目又较多,修路、修水池这些都要经过集体决策,一些人便编造起会议记录。伪造这一步在当事人心里被降格为‘补个手续’,违法的行为于是被讲成了形式上的疏漏。”

那么,办案人员如何识别这些“画皮”?张文林告诉记者:“办案不会单纯盯着会议记录纸面文字。核查会多方比对:找参会人员分别核实有没有实际开会、开会讨论了哪些内容;核对会议时间,调取同期的考勤、出行记录、工作台账;对比记录的内容和项目实际推进时间,看时间逻辑是否冲突;核对签字笔迹,甄别代签。”

据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之前重庆市大足区区委巡察组在宝兴镇虎形村发现,一份讨论天然气安装协调误工费发放的党员大会记录中,“‘2024’被涂改成了‘2019’”。该巡察组紧盯该笔天然气安装协调误工费的财务账目、原始票据并梳理该村“四议两公开”记录档案。很快,更多不合常理的细节浮出水面:报销单据的填写及审批时间,竟早于劳务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涉及此事的“四议两公开”记录被单独成册,未按时间顺序归入村内其他事项的会议记录之后;记录显示的当日党员大会参会人员名单,与同月主题党日活动签到名单存在明显出入。这份所谓的2019年会议记录,其实是2024年临时补造,匆忙落款时不慎写出了真实年份。

原来,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某某与综合治理专干、村委会副主任陈某某相互勾结,虚构劳务项目和报账理由,将集体资金支付给韦某等“指定人员”。待钱款到账后,韦某等人随即取现,悉数交回赵某某手中。通过这种“过账”手法,两人共套取集体资金13.17万元。最终,赵某某、陈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涉案资金退还村集体。

补记录、造名册、凑一套材料,在两名村干部的想象里,私自分钱就这样被翻译成了“正常村务”。值得注意的是,“层级越低,编造会议记录现象越多,越往上级就越少”。这背后是监督密度与造假成本的倒挂:基层事务繁杂、监督力量薄弱,编造会议记录的风险相对较低;而层级越高,档案管理越规范,外部审计和巡察的密度越大,造假的成本也越高。造假门槛低,自我说服的门槛往往也低。

“一旦查实会议记录属于事后伪造,所谓的‘集体研究、一致通过’就不能作为合法决策依据,不能用来为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开脱责任。”张文林说。

市场外衣:伪装成“正常经营”的交易

招投标的参数包装、会议记录的事后补造,还只是腐败嵌入公权力运行程序的第一层伪装。更多新型隐性腐败,跳出工程审批场景,直接嵌套在投资、借贷、商事服务等民事行为之中。腐败分子不再直接收受现金,而是借用市场交易、金融产品搭建一层民事外壳,让权钱交易看起来像正常商业往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认为,隐性腐败之所以隐蔽,正是因为它深度嵌入日常经济活动,随着金融创新、交易模式迭代不断翻新手法。

“投资入股是当前实务中最常见的伪装方式。”另一名办案人员邹芳介绍,不少领导干部以入股为名,不出资或者少量象征性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项目亏损风险。项目盈利就按约定拿高额分红;一旦项目遇挫,又可以把投入资金定性为借款,全额拿回本金和利息。有的干部不会亲自出面,而是安排亲属、特定关系人代持股份,做幕后的“影子股东”,还可以美其名曰是投资,不是受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深圳发改委原处长李镭案就是典型,他一边帮助多家企业申报国家扶持资金,一边主动索取拟上市公司原始股,待企业上市后套现获利数百万元,把项目审批权力转化为资本市场的增值收益。

还有一类是“以借为名”的虚假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条,形式上属于民间借贷,钱款交付之后长期不归还,成为纸面合法、实质受贿。除此之外,利用私募基金、拟上市企业原始股套利,也是近年高发的新型手段。企业以极低价格向掌握审批权的干部出让原始股,等待上市股价暴涨后兑现巨额收益。

利益输送的载体,已不限于股权、资金,大量非货币化利益输送悄然流行。“管理服务对象还会包揽干部及其家人旅游、长期无偿提供车辆、持续承担餐饮酒水开销。不少干部陷入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不收现金,就不属于受贿。”邹芳在办案中遇到,公职人员介绍商人到亲属开设律所打官司,市场正常律师费20万元,最终结算80万元,多出的60万元就是变相行贿,借民事法律服务合同掩盖权钱交易。有办案人员向廉政瞭望记者表示,在类似的新型腐败案件中,有的落马官员事后交代,“由于没有现金过手,心虚感也少了。”

某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主任李斌告诉记者,他曾查办一名政法系统干部,伪造虚拟身份、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利用这套身份开立股票、银行账户,隐蔽开展权钱交易。网络空间的私密性,也催生电子红包、预付卡、直播打赏、数字货币等不见面的利益输送渠道。“不见面、不留痕,就自我安慰是不在场,不在场便仿佛没有参与。”

这些花样翻新的民事伪装,共同的逻辑就是剥离现金痕迹,借用市场规则制造“自愿交易”假象。“但纪法认定的核心标准始终不会变,无论包装成何种商事合同、投资合作,最终都要甄别这笔交易,究竟是平等市场主体的商业合意,还是公职人员手中公权力的对价交换。”邹芳说。(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